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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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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篇
法学
6 篇
法学
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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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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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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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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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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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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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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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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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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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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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认识
1 篇
实行行为
1 篇
教唆犯
1 篇
片面共犯
1 篇
行为主体
机构
1 篇
西北政法大学
1 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 篇
吉林大学
1 篇
南开大学
1 篇
华东政法学院
1 篇
华东政法大学
作者
2 篇
刘士心
1 篇
陈曦
1 篇
孙昊
1 篇
李晨
1 篇
杨丰吉
1 篇
曾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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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被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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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正犯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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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2006年 第3期23卷 109-119页
作者:
刘士心
南开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天津300071
间接正犯之范围主要是由
被利用者
行为的范围决定的,即
被利用者
的哪些行为能够
被利用者
用作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间接正犯中的工具行为应当具备“非正犯性”和“可支配性”两个条件。在一般情况下,
被
利用
行为只要缺少犯罪构成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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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之范围主要是由被利用者行为的范围决定的,即被利用者的哪些行为能够被利用者用作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间接正犯中的工具行为应当具备“非正犯性”和“可支配性”两个条件。在一般情况下,被利用行为只要缺少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要件,被利用者就不构成利用者意图之犯罪的正犯,只要利用者与被利用者没有形成共犯关系,利用者就应当对其意图的犯罪承担间接正犯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被利用者构成了正犯,利用者仍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关键词:
刑法
间接正犯
被利用者
工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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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相关问题研究——以与教唆犯的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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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晨
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作为大陆法系刑法中正犯的一种形式,间接正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我国刑法根据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将教唆犯作为一种补充形式加以规定。与教唆犯相比,过去间接正犯在我国过去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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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陆法系刑法中正犯的一种形式,间接正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我国刑法根据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将教唆犯作为一种补充形式加以规定。与教唆犯相比,过去间接正犯在我国过去一直被视为是资产阶级刑法的产物而没有选择将其纳入我国刑法。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间接正犯的案例时有发生,各个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有不同之处。由于在刑法中并没有间接正犯的规定,有的法院便直接将符合间接正犯情形的案件认定为教唆犯,这不仅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而且与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大陆法系刑法中所存在的普遍承认间接正犯的主流趋势背道而驰。国内有关间接正犯的研究大多建立在德、日刑法的基础之上,很少考虑到我国刑事立法的实际状况和相关因素,也很少考虑到在我国刑法中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关系。本文从间接正犯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其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为我国刑法引入间接正犯的相关内容提供一种可行的参考方式,以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并且能与教唆犯的相关规定互为补充。二是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地区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以利于相关案件的认定与解决。 本文总共有以下五个部分的内容: 1.引言。本部分首先简要阐述了我国在间接正犯方面的立法及学术研究背景,指出间接正犯的概念虽然得到了国内刑法学者的普遍承认,但是在我国立法中仍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空白状态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极大影响,也影响到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关系的厘清。通过提出问题,为文章之后的论证奠定基础。 2.间接正犯的基础问题。首先,本部分对是否有承认间接正犯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通过对限制的正犯论与扩张的正犯论、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相关观点进行阐述,指明它们之间的对立,指出相关理论的缺陷,认为应当承认间接正犯的存在。其次,本部分对间接正犯的概念做出了界定。第三,本部分通过对间接正犯正犯性相关学说进行评论,对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进行了相关论证。 3.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本部分首先对正犯与共犯相区分的理论进行相关说明并作了评述,提出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具体区分,即性质的区分与适用范围的区分。 4.间接正犯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定位。本部分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对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相关规定出发,指出我国刑事立法引入间接正犯相关理论的必要性及意义,并阐述了引入的具体方式,强调了间接正犯是一种强有力的补充形式。 5.总结,对前文进行了系统的概括。
关键词:
间接正犯
教唆犯
利用者
被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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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着手研究
间接正犯着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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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昊
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在刑法理论中,着手开启了犯罪实行的过程,标志着犯罪进入实行阶段。它在刑法体系中的作用重大,表现为能够区分故意犯罪预备与实行两阶段。由于大陆法系刑法普遍坚持预备行为原则上不可罚的理念,因此,实行行为的着手又成为区别可罚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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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中,着手开启了犯罪实行的过程,标志着犯罪进入实行阶段。它在刑法体系中的作用重大,表现为能够区分故意犯罪预备与实行两阶段。由于大陆法系刑法普遍坚持预备行为原则上不可罚的理念,因此,实行行为的着手又成为区别可罚的未遂犯和不可罚的预备犯的重要标志。作为正犯的一种特殊形态,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去实施犯罪的情形,其特殊性体现在行为结构由利用者的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者的被利用行为组合而成。关于它的着手认定标准,众多学者先后提出各种设想,但尚未形成统一的通说观点。文章认为,研究间接正犯着手问题,首先应对刑法理论中实行行为的着手理论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和把握,在了解直接正犯实行行为着手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间接正犯着手进行深层次的讨论,应为正确的研究思路。基于此,本文以“着手”概念为论述起点,从直接正犯的着手认定递进到间接正犯的着手认定问题,最终提出本文的核心观点:提倡将“被利用者说”作为间接正犯着手的认定标准。具体分以下三章展开:第一章是间接正犯着手理论前提的基本概述。该章首先论述了间接正犯的概念特点,通过对比与直接正犯的区别,揭示本文独特的研究意义;其次,对直接正犯着手认定之“客观说”、“主观说”、“折衷说”三种理论作了详尽地介绍与评析,通过比较发现,以往对直接正犯着手的研究普遍存在主、客观分离的问题,不能够很好地保护犯罪人的利益,遂本文提倡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实行着手。第二章是对间接正犯着手认定学说的介绍和评析。逻辑顺序上以两个部分展开:第一,论述了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间接正犯着手认定的不同观点,尤其详细地介绍了“利用者说”、“被利用者说”、“个别化说”和“综合说”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并表明赞同“被利用者说”的基本观点;第二,介绍了我国学界关于间接正犯着手认定标准的各种讨论,尤其是对作为通说的“利用者说”以及“个别化说”进行了详尽论述与评析。第三章是对“被利用者说”的倡导和应用。该章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在前章分析了通说弊端之后,笔者点明了间接正犯的着手认定标准,首先应当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指导,在采纳直接正犯实行行为着手判断的基准之上,通过对间接正犯行为构造的剖析,指出此种类型犯罪目的的实现是行为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的利用行为和通过不作为方式的对被利用行为没有尽到阻止义务的结合,所以其着手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这一特殊结构。第二层次,论述了从作为与不作为结合的角度观察间接正犯类型,此视角下的“被利用者说”合理的意义所在。第三层次,通过与间接正犯相关的案例以填充解释,以案例研究的方式检验“被利用者说”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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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
着手
实行行为
利用者
被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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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概念之分析——从比较的角度
间接正犯概念之分析——从比较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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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丰吉
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间接正犯,是大陆刑法理论中使用的一个概念,许多大陆法系的刑法学
者
已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探讨,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将其上升到立法层面。但我国刑法对间接正犯则尚无明文规定,理论上对其研究也不够。理论上的不成熟,直接导致了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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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是大陆刑法理论中使用的一个概念,许多大陆法系的刑法学者已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探讨,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将其上升到立法层面。但我国刑法对间接正犯则尚无明文规定,理论上对其研究也不够。理论上的不成熟,直接导致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司法实践部门也因无法律依据而在认定上十分混乱。考察国内外学者对间接正犯的相关论述,也是众说不一。对间接正犯的研究缺乏一个基准,即间接正犯至今没有一个被大多数学者认可的、完整而又准确的概念,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学者提出的应归入间接正犯范畴的各种构成要素的分析,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采用归纳的方法,对间接正犯的概念进行了论证。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对间接正犯犯罪现象的规定,并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不论是在立法的明文规定上,还是从解释论上都没有间接正犯存在的余地。 第二部分论证了间接正犯的定位及其存在的理论依据。认为间接正犯并不是正犯概念诞生时就内含的部分,而是随着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发展,对正犯概念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作为间接正犯存在的理论依据,较为适当的应是从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两方面出发的,既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又能体现间接正犯本身特性的“工具理论”。 第三部分对间接正犯的主观方面进行了论证,主要包括主体、主观认识和主观罪过。认为亲手犯是存在的,它是对间接正犯范围的一种限制,二者是此消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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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
工具理论
行为主体
主观认识
利用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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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正犯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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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2006年 第10期 109-119页
作者:
刘士心
间接正犯之范围主要是由
被利用者
行为的范围决定的,即
被利用者
的哪些行为能够
被利用者
用作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间接正犯中的工具行为应当具备“非正犯性”和“可支配性”两个条件。在一般情况下,
被
利用
行为只要缺少犯罪构成四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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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之范围主要是由被利用者行为的范围决定的,即被利用者的哪些行为能够被利用者用作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间接正犯中的工具行为应当具备“非正犯性”和“可支配性”两个条件。在一般情况下,被利用行为只要缺少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要件,被利用者就不构成利用者意图之犯罪的正犯,只要利用者与被利用者没有形成共犯关系,利用者就应当对其意图的犯罪承担间接正犯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被利用者构成了正犯,利用者仍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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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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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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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间接正犯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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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经贸(下旬刊)
2007年 第11期5卷 196-197页
作者:
曾白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犯罪的意思,故意
利用
他人作为工具,但又与他人不构成共犯关系的实行行为。间接正犯之范围主要是由
被利用者
行为的范围决定的,即
被利用者
的哪些行为能够
被利用者
用作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间接正犯与片面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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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犯罪的意思,故意利用他人作为工具,但又与他人不构成共犯关系的实行行为。间接正犯之范围主要是由被利用者行为的范围决定的,即被利用者的哪些行为能够被利用者用作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共同犯罪,对主体要求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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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
被利用者
片面共犯
片面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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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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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
2011年 第8期 264-264页
作者:
陈曦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一般来讲,德、意、韩等国家的刑法中虽然有间接正犯的规定,但没有规定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它是由一系列间接正犯的事例群构成的,主要来源于判例和学说,因此各学说主张的间接正犯的范围不完全一致,相互间存在一些差异。本文通过借鉴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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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德、意、韩等国家的刑法中虽然有间接正犯的规定,但没有规定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它是由一系列间接正犯的事例群构成的,主要来源于判例和学说,因此各学说主张的间接正犯的范围不完全一致,相互间存在一些差异。本文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间接正犯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对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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