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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功能实现分析

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功能实现分析

作     者:赵文静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洪涛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法官员额制 基层法院 制度设计 正规化 专业化 职业化 

摘      要: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全面推进法院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法院人事管理模式改革,意在通过确定法官员额合理比例,科学配备司法辅助人员、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被默认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产生的积极效应包括三点:一是基本实现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分工明确的正规化要求;二是初步实现了法官专职于审判的专业化要求;三是基本构建了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职业保障制度。但同时产生了基层法院办案压力未得缓解,部分基层法院员额缺口难以填补,员额遴选机制存在改善空间,绩效考核制度不尽合理、法官助理处境尴尬、员额制导致司法职业的吸引力有所下降等消极效应。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预期功能未顺利实现,究其原因,在于法院体系内其他要素与法官员额制之间的外在矛盾和法官员额制预期功能的多重性与其员额比例单一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具体来说,一方面是我国法官员额制作为对法院内部人事管理的改革,在法院体系中与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去行政化的力度以及人事管理去行政化的力度不相匹配,法官员额制在实践中产生变迁,预期功能的实现出现偏差;另一方面是法官员额制实际上是一个集法官定额、遴选、定岗、分流等多项关联机制于一体的综合调解系统,成为法院人事管理形式改革的代名词,被赋予多重功能,而39%的员额比例红线,仅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为基础,未考虑我国法院员额的结构性要件包括的内外要素,承载力有限。员额制改革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员额制改革进入“深耕细作的阶段,有必要从区分法院类型提升员额比例精准度、适当提高基层法院员额比例;切实有效组建审判团队,明晰团队成员权责分工,强化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强化配套制度建设,落实法官薪酬保障机制、优化绩效考核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等方面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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