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收藏
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作     者:刘梦颖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永强;朱建军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数字平台 扼杀式并购 反垄断 平台并购 

摘      要:近年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出现了以脸书、亚马逊、阿里巴巴、腾讯等为代表的大型数字平台,全球范围内的大型数字平台为了消除竞争威胁、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展开了针对具有潜在竞争力、创新力强的新兴平台的频繁并购活动。大型数字平台利用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及网络连锁效应,通过“复制、收购、扼杀的形式批量收购初创平台,且大部分大型数字平台会在收购完成后将其关闭,该种并购行为被称为“扼杀式并购。这种扼杀式并购行为引发了创新赛道的顾虑,使传统反垄断法制度面临着应对失范的挑战,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在发展过程中,平台经济基于其用户黏性及网络外部性特质,首要任务就是扩大市场规模、保护市场优势,因此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大型数字平台,通过不断的并购手段将优秀的初创平台纳入囊中,以不断扩大其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其市场的支配地位,拉大与在位竞争者的差距。而平台经济中的扼杀式并购作为一种无序的并购行为,虽在对初创平台实施并购行为的初期并不会引起市场结构的显著变化,但规模式的并购活动在强化大型数字平台自身支配地位时,将扼杀潜在的竞争对手并扭曲市场长期的创新供给。于此同时会构建起围绕初创科技平台的风投“杀伤区,影响市场的投资及研创进程。进一步来说扼杀式并购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的负面影响除了损害市场创新外,其还挤压了中小初创企业的生存空间、降低消费者福利及破坏市场健康的竞争秩序。一方面大型数字平台通过扼杀式并购不断增强其市场控制力,进而增加行业壁垒,一家独大的局面阻碍创新动力产生;另一方面,大型数字平台在具备垄断能力之后,将减少消费者选择提高商品价格,损害更多消费者福利。目前我国对该种行为的的识别、调查及事后干预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执法机构为避免干预不当造成假阳性错误多采取容忍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大型数字平台针对初创平台的扼杀式并购活动。但事实上对扼杀式并购行为进行规制,具备规制合理性与必要性,不仅不会影响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阻碍初创平台的退出渠道,在治理得当的情况下将推动市场的有效竞争及创新发展。考虑到数字平台的网络外部性及创新性的特点,扼杀式并购导致动态竞争约束工具的失灵,传统的竞争政策及并购监管工具已经不能应对大型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问题,除了行业自律,还需监管部门加大力度,针对平台经济领域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做出具体分析,就扼杀式并购行为进行及时的识别及规制。数字市场中行业的主导力量逐渐形成,如果不对扼杀式并购行为进行规制将会加剧平台寡头垄断的发展格局。对此,鉴于扼杀式并购规制困难,一是建议通过纳入内部文档调查的形式对并购意图进行识别、并购出价组合等机制来识别潜在扼杀创新的并购项目;二是建立数字市场部门,引入交易额等补充性的申报门槛、设定大型数字平台实施并购行为时的特别通知义务,以完善大型数字平台并购初创企业的申报要求及监管标准;三是建议完善关于扼杀式并购的竞争损害评估、运用动态的反事实场景,确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的违法推定标准,通过设定访问类、防火墙、特定业务线等更具针对性审查补救措施以及必要情形下的事后并购调查,来加强对该行为的判断与规制,有效的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无序扩张。如此,在严谨的法律分析框架下良好平衡竞争与创新的问题,为中小初创平台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启发企业间的创新活力。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