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行使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妍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条、第34条、第1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从公司分红条件和程序出发构建了公司分红的法律体系,虽然宣示性地规定了股东分红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但缺少保障中小股东主动行使分红权的实质性规定。实践中,中小股东分红权是其履行出资义务后享有最核心、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其投资公司的初衷,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为了规避双重征税奉行不分红政策,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股东控制权肆意侵犯中小股东分红权。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分红权行使,有效规制控股股东的侵权行为,提供可行的救济渠道,实现股东实质平等,一直都是现代公司法面临的突出问题。 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创设了抽象股利分配之诉,但未对“滥用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加之中小股东不堪举证重负,常常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为此,首先应完善包括公司章程内容、举证责任、滥用权利等条款,建立保障中小股东分红权行使的实质性规定;其次,通过税收监管中“合理商业目的审查制度,监管控股股东规避双重征税不分红的滥用权利行为。最后,在司法裁判中,有效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初步证明滥用权利时,调整举证责任,对控股股东的相关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以保护中小股东分红权行使,实现实质上的股东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