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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     者:孙艳丽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建华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商标 恶意注册 使用意图 防御性商标 信用监管 

摘      要:商标抢注、“搭便车、商标囤积等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作为我国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的痼疾,不仅损害了商标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本就有限的商标资源难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进入市场、发挥其应有的商业价值,与此同时,大大增加了商标审查机构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难度,造成商标资源、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的多重浪费。如何有效地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一直是我国商标保护领域的重点和难点。 2019年《商标法》的第四次修改特意强调了商标的使用意图,旨在遏制日益猖獗的恶意注册商标现象,使商标重新回到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上来。从条款的规范设计和审查实践来看,判定构成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需要满足“恶意和“不以使用为目的两个要件,而商标审查机构及法院则通常会根据主体是否具备经营资质、商标申请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一致、申请商标的数量、整体及先前的申请注册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当前,对于该种行为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以下的不足:其一,理论和实践中“恶意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其二,防御性商标作为适用第四条的例外情形,与使用意图的认定与解释之间存在冲突;其三,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违法成本低,表现在个体或者企业主体实施恶意注册行为缺乏明确的惩戒措施、赔偿机制相对薄弱、恶意注册商标成本费用低廉等多个方面;其四,鉴于我国诚信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最新的立法动向强化了信用监管的作用,但具体落地细节仍不够明确。 针对当前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法律规制的规范设计和审查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完善思路如下:第一,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将“恶意作为构成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必备要件,从申请人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主观方面及造成阻碍他人参与正常市场竞争或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客观表现对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综合认定。同时,为了提高法的确定性,避免法官在司法适用中向兜底条款逃逸之嫌,建议删除恶意注册类型的兜底条款。第二,考虑到驰名品牌大批量注册防御商标的需要以及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企业经营规模的现实情况,建议增设提交防御性注册的使用意图说明及诚信承诺书,同时从多个角度对预先注册防御商标的“适量标准加以考量,不宜“一刀切。第三,在维持现有的商标续展费、变更费标准不变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商标注册费用,同时参照引入“商标延迟使用费用,以增加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经济成本。第四,建立信用评级系统,依托大数据、云服务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信用信息,细化信用机制的作用路径,加大信用机制对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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