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归入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峰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董事归入责任是我国公司法规制的一项特别责任制度,新《公司法》第181条至第184条规定了董事忠实义务,当董事实施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时,公司可依据新《公司法》第186条要求董事返还因此获得的利益,董事对此收入承担占有返还责任。2018年《公司法》和新《公司法》都对董事归入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关于“收入和“商业机会的表述只是总括性规定,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权也存在竞合之处,导致在董事归入责任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随着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公司与董事之间利益的博弈与交融也会越来越频繁,董事归入责任的适用频率必然呈上升趋势。因此,对董事归入责任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是非常有必要的,司法裁判判例能反映出董事归入责任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突出问题实施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正确适用董事归入责任,首先要掌握董事归入责任的立法从宽松到严格的演变过程,早期的公司法立法中董事作为公司管理人员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但是这个阶段对于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公司法规定的相对简单,随着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和投资者保护意识的增强,现代公司法立法明确规定了董事忠实义务,并对董事违反忠实义的行为强化了更为严格的责任。董事归入责任的主体是负有忠实义务的董事,在实施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后因此获得收入。本文通过司法实证研究方法对董事归入责任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总结得出董事归入责任的案由,是以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时请求权的偏向选择、董事关联交易及董事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为主,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最后提取出董事归入责任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裁判文书网和案例库搜取得到191件民事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董事归入责任在司法适用时存在“收入认定标准不明确、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解决模式不统一、董事谋取商业机会认定不明确及董事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及程序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相似案件中公司归入利益的判定,不同法院间展现出显著的分歧。这背后的核心原因在于,关于“收入与商业机会的认定,现行法条表述过于宽泛和模糊,使得法官在具体应用中难以精准把握其深层含义。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法官们难以形成对董事谋取商业机会认定的统一标准,从而导致了判定结果的不一致性。董事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及程序也存在需要细化之处,董事关联交易报告义务缺少前置条件,而程序上多为形式审查,但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督促董事履行实施义务对报告程序进行实质审查非常重要。 针对董事归入责任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尝试提出四个完善建议:第一,结合实务经验和学界理论认定“收入的具体范围,司法实务中不存在争议的“公司归入利益按照具体数额进行划分,转化的财产及孳息应当归为董事归入范围,此外董事为获得或维持财产价值付出的成本及财产的灭失应当从公司归入利益中扣除,但是在财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时,按照实际比例进行计算;第二,借鉴瑞士“重叠模式解决公司归入权和损害赔偿权竞合的问题,在遵循公平合理的的基础上,这种模式保证了不能因同一损失而获得双重利益,不仅允许公司行使归入权,还赋予了公司行使损害赔偿权的权利。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保证公司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也符合公平合理的法治原则;第三,结合裁判观点界定“商业机会,以公平为原则界定商业机会的归属,以善意为标准判断董事行为是否构成“谋取;第四,妥善划分董事关联交易的报告义务,以“善意和知情为前提条件界定董事报告义务,并且董事关联交易报告时间应为“事前交易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