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义务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彦晶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安全维护义务在规范层面的困境可以分为两个维度,在制度机理层面体现为制度内涵认识模糊和义务性质定位困难,在适用规则层面体现为对于安全维护义务条款缺乏规制以及违反要件和法律后果的缺位。安全维护义务通过规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以达成其风险防控的制度目的,其内在蕴含的保险法对价平衡和诚信原则决定了其法定义务属性,其制度效用应当是以事前风险防控为主事后赔偿抗辩为辅。安全维护义务风险防控的制度内核决定了其与相关法律制度如免责条款、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存在制度界限,为矫正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应当确立制度之间的区分标准。为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应当对安全维护义务实施程序和内容的双层规制。具体而言,在程序上针对法定安全义务保险人仅需履行提示义务,而约定义务保险人需全面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于安全维护义务条款的内容应对其适用重要性和明确性标准进行界定。对于安全维护义务的违反构成要件,需要在甄别不同法律后果的基础上确立相应的要件,就保险人免责而言,应当将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纳入其要件体系。因果关系应当将近因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主观过错应当仅限于被保险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针对上述两种主观形态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划分规则。对于违反安全维护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为基准确立完备的责任体系,保险事故发生前应当建立催告履行、增加保费、解除合同循序渐进的责任体系,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赋予保险人的法定免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