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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集体协商义务研究

用人单位集体协商义务研究

作     者:杜雪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冯彦君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集体协商义务 不当劳动行为 行政裁决 

摘      要: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法律属性较弱。以用人单位集体协商义务为中心进行研究,一方面可以发现集体协商制度运行在法律层面的操作问题,一方面可以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通过梳理我国用人单位集体协商义务的内容,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对集体协商权的保护力度不足。究其原因在于规制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协商义务的法律责任较轻且定性不明。针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的情况,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停留在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层面;在用人单位实施“差别待遇的情形下,法律虽然规定了类似“责令赔偿的民事责任内容,但是其应用性不强,性质亦不清晰。与法律责任配套的救济程序处于欠缺状态,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成本,也增加了相关机关适用法律的难度。域外法律实践通过建立不当劳动行为制度规制用人单位妨碍行工会正常活动以及劳动者集体行使集体谈判权的行为,并提供了与之配套的救济程序。但是我国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建设,在立法层面供给还不足。为完善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并为相关立法作下一步的准备,借助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以用人单位集体协商义务为中心进行研究并展开体系化梳理。 通过系统梳理用人单位集体协商义务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量与义务相关联的法律责任类型、救济类型以及为日后作进一步研究的便宜性,将用人单位集体协商义务分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与“不得为差别待遇两大类。同时,借助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比美国、日本的相关法律实践经验,对以上两类义务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将真诚协商的义务内涵纳入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的义务下;将“差别待遇包含的不利益待遇行为类型、产生的原因以及二者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对比阐述。通过梳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协商义务的内容、分析对应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对比美国、日本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经验,对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在法律层面存在的运行困境提出解决路径。具体包括应当在理论上完善社会法领域义务与责任的概念,摆脱公私二分法在社会法领域理论分析上的不足,阐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义务的价值取向。立法上完善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内容,具体包括丰富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协商义务的行为类型,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程序法上建立配套的救济规则,统一权义责与救济,为协调集体劳动关系提供可供执行的规范化体系。完善现有行政裁决制度,尝试构建劳动行政裁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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