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范围研究 收藏
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范围研究

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范围研究

作     者:李灵杰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徐岱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承继共同正犯 责任范围 共同实行 归责 因果共犯论 

摘      要:承继共同正犯责任范围的认定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中始终备受关注且充满争议。我国实务和理论界既有观点所采用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在判断后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未加入犯罪时前行为人的行为及结果负责时,往往分别采用以共同实行或者归责作为认定标准。以共同实行为认定标准的观点主张,应当以前后行为人在多大范围内成立共同实行为核心,按照行为到结果的逻辑顺序自然走向责任的判断;以归责为认定标准的观点则直接讨论与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范围大小,从而确定后行为人的责任。然而,既有观点往往会导致责任范围的扩张,如此便会不当地加重后行为人的责任,影响定罪量刑,更不利于其权利保障。综合来看,以共同实行为认定标准在价值判断依据上有所欠缺,导致相关观点内容单薄模糊、在实务中的判断任意性较强,易扩张责任范围;以归责为认定标准,又往往会导致轻视甚至忽略共同实行的判断,即使部分观点有意限制责任范围肆意扩张,也会因归责阶段缺乏共同实行判断的约束,使结论很大程度地受到裁判者的主观影响,仍难以达到合理限缩的目的。因而,有必要对两种认定标准及相关观点进行分析比较,在既有实践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改进。 可以看到,虽然以共同实行为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缺陷,但其逻辑架构不存在致命错误,值得肯定,仍有完善的余地;而以归责为认定标准从逻辑上就是站不住脚的,应当舍弃。因此,以共同实行作为认定标准,遵循从共同实行到归责的顺序进行判断,是合理且应当坚持的。在确定认定标准之后,就可以继续完善在其基础上产生的具体判定方法。共同实行的成立从实质上体现了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法理根据,即因果共犯论,所以在承继场合,前后行为人既然在一定范围内成立共同实行,那么根据因果共犯论,后行为人实施的那部分行为就能在物理因果性和心理因果性上得到扩张,使后行为人成为共同犯罪的一员。换言之,共同实行成立及其范围的判断从实质上要落到因果共犯论,即物理因果性与心理因果性上来。当然,若要确定共同实行的成立及其范围,就应当联系到物理因果性与心理因果性得以体现出来的载体,也就是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因此,通过将不同类型犯罪例如单行为犯、复行为犯以及数罪当中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发展进程按照特点分类,并讨论不同类型中共同实行行为的成立及其范围,就可以贯通由共同实行到归责这一完整的判断过程,最终确定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范围,解决责任范围不当扩张的问题。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