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戏剧的司法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小平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仪式在早期的纠纷解决活动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由于人类早期的认知局限,纠纷解决的权威几乎由神圣性信仰来赋予,通常以神圣性仪式作为纠纷解决的方法。在纠纷解决中运用神圣性的符号,以象征神的在场。随着社会发展与理性的祛魅,神圣性信仰的权威逐渐下降,仅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要求,但为了仍然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权力者仍然需要借助神圣性权威来维持其秩序。仪式的存在不必过问其神圣性承诺能否实现,而只在于能够在现实社会中发挥秩序的稳定作用。在秩序稳定的情况下,表演性的成分随着仪式的真实性的下降而上涨。于是仪式即成为表演的原型,其中隐含着早期人类对社会秩序的理解。仪式向戏剧的转变成为了历史的走向。现代性的发展使得仪式减少,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不再依托神圣性而独立,赋予解决纠纷方式以意义的供给来源,从神圣信仰流转到了以社会公正为代表的世俗信仰。因此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呈现方式的考察,就是在考察其在社会当中创造并赋予意义的原理。 司法是以司法程序与仪式作为展现方式的法的适用活动。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由公权力介入并主导运行,在多个主体之间展开并进行互动。司法活动代表着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代表着国家司法权力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与司法裁判,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具体介入形式。在接触案件当事人的同时,司法活动也可能在社会当中造成广泛的影响,而为了使司法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功能,就需要以一种戏剧化的方式将其运作过程予以展现,将社会冲突戏剧化,通过一种社会戏剧的方式,向社会投射自己的意图,为单纯的规范运作赋予一种社会意义。将司法看作社会戏剧,是一种隐喻,是一种较为激进的文化社会学的视角。 那么如果将司法看作一种社会戏剧,从纵向上来看,司法的过程即为这一戏剧上演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司法的过程被视为一种仪式性过程。当事人从带有指令性规范的仪式中走进走出的过程,即为从社会中进入司法活动,又从司法活动中离开,恢复一种往常的稳定社会秩序中去的隐喻。从横向上来看,法官是司法戏剧中的主要表演者,观众则是指接受法官的司法行为所投射的社会意义的其他人。反之,相对而言当事人也可以成为这场戏剧的表演者,而其他人则成为其观众。表演者与观众的存在共同维持着司法的情境定义。在互动关系中,为了保持良好的印象管理,以图达成其目的(投射社会价值或是使判决结果更加有利于己),表演者将划分一个表演的前台,使不方便展示的因素藏匿于后台。在拟剧论的观察视角下,司法行为的戏剧化特征使得对司法的剧场化与广场化的严格区分变得不再必要,如果将司法视为在社会中上演的戏剧,那么剧场与广场之间的界限也在意义的输出与传递中隐而不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