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行政协商的最佳性考量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温恒国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非正式行政协商 行政行为形式理论 行政效能原则 适法性
摘 要:协商、对话的形式在行政实务中普遍存在,学理论证一直缺乏。究其原因,非正式行政协商未经法律规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具有隐蔽性难以考察。这一概念自身内涵的弹性、宽泛性导致其定义、识别、型式化难以界定。通过功能主义的视角发现,对行政相对人而言,通过非正式行政协商开放理性对话谈判空间,行政相对人可以和行政机关就各个不同方案进行合理权衡和选择,作出最有效率的行政决策。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也更具积极性,对结果更加可接受。对行政机关而言,非正式手段增加行政机关可资适用的手段,使行政机关可选择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展现更佳行政能力,行政机关执法效能获得体现。同时,非正式行政协商的合法性争议不容忽视。非正式行政协商过程存在裁量瑕疵、过程不公开以及权利救济难等问题,且协商的“自由和“弹性外衣容易成为掩盖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借口。在此情况下,既要保持非正式行政协商的弹性空间,又要通过法律的规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需通过对非正式行政协商的最佳性进行适法性统合,并对协商过程进行制度化保障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