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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语境中跨国公司正常商业行为与公司同谋的界分之研究

人权语境中跨国公司正常商业行为与公司同谋的界分之研究

作     者:袁悦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何志鹏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12[管理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公司同谋 商业与人权 国际刑法 心理要素 实质性影响 

摘      要:二战后,跨国公司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逐渐成为人权保障的一大威胁。除直接、独立地制造人权惨剧外,跨国公司还常以间接隐蔽的“同谋方式参与侵犯人权。人权语境中的公司同谋通常在公司与其他方进行商业交易的情况下出现,且这些行为在一般认识中往往被视为普通或完全可接受的商业行为,从而给公司同谋行为的规制带来挑战和阻碍。因此,如何区分跨国公司的正常商业行为与公司同谋成为该话题中最关键、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而国内外学界至今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必要从现有国际规范文件和相关司法实践这些原始素材入手,探究人权领域界分正常商业行为与公司同谋的现状、困境及其后果等情况。 21世纪以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软法规范、自纽伦堡审判起涉及公司“协助和教唆侵犯人权的国际刑法实践以及借助美国ATS进行的公司同谋侵权诉讼均是有关正常商业行为与公司同谋界分问题的重要实践场景。通过对它们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当前商业与人权领域的软法规范在此问题上所用的标准并不适宜,国际刑法中的适用尺度不一,ATS作为通过国内诉讼界定公司同谋的重要工具在Kiobel案裁决后前景堪忧。这一系列现状的成因相当复杂,作为行为主体的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争议使公司同谋的国际规范难以实现精细化,各国法律制度存在的悬殊加剧了国际规范的模糊性和实践分歧,忽视法律部门之间的差异导致人权实践的针对性与借鉴价值受限;除此之外,各国对待公司同谋侵犯人权的态度、“建设性接触策略的推行及公司利益与人权义务天然的矛盾关系等亦使二者界限不明朗的局面深化。 若想打破当前僵局,以层次化分析为前提,通过关注差异构建兼容有序的界定体系,使不同法律部门的界分标准与它们各自的特点和预先承诺相协调,或许是可行之道。搭载此前提和方法论,检验各界定要素,人权软法规范中以“疏忽作为精神要素具有合理性,公司规模对于参与同谋的判断具有预先性重要影响;“明知+实质性影响标准是匹配国际刑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抓手;运用ATS等公司同谋国内诉讼的重要工具时应以实现受害人的救济为宗旨注重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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