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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能力视域下的数字人权保护研究

可行能力视域下的数字人权保护研究

作     者:骆逸扬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杜宴林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数字人权 数字弱势群体 可行能力 数字鸿沟 数据 算法 

摘      要:当今世界已经进入数字时代,数字技术与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深度融合,数字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类的生活和生存高度依赖于数字技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已经成为新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人权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数字时代的发展提供了人权理论扩展的机遇,数字人权引领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出现的背景是人的数字属性和数字化生活状态,人的数字属性是人性中社会属性在数字空间的扩展,数字化生活状态是数字人权产生的数字空间。数字人权是数字空间的人权,数字弱势群体保护是数字人权保护的关键所在。 不同群体在获取和使用存在数字技术能力方面的差距,这可能导致信息分化和社会不公。数据是公民数字社会活动的产物,是数字社会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以及隐私权侵权和数据权属等数字社会新兴问题影响着数字社会的人性尊严。算法是自动化决策,是数字社会的底层架构,算法成为数字社会的权力,算法决策中存在偏见和歧视,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可能方向和方法,通过解决数字时代人权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最终能维护人的尊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数字人权是人权在数字空间的延伸,在现实层面,对数字人权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人们在数字社会中人性尊严。对于人权理论而言,数字人权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数字时代对人权的影响,并找到保护数字时代人权的方法。数字弱势群体出现的外部原由是数字鸿沟、数据大规模收集、算法权力,进一步而言其出现的根本机理在于数字弱势群体的可行能力不足。 引入可行能力理论视角,从新的理论视角研究数字人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数字时代的人权。可行能力理论关注人们的实质自由,关注人们实际的生活质量,可行能力视域下的数字人权研究关注人们是否能够充分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功能性活动并从中受益。可行能力受损是数字弱势群体出现的根本机理,具体体现在实践理性、归属、对自身环境的控制、娱乐四个核心能力受损。 权利-义务框架是增进可行能力的路径选择和基本构想,权利结构由传统权利的数字化样态和新兴数字权利两部分组成,前者是自由权利、社会权利在数字化社会中的新表现形式,后者包括数据和算法两方面的相关权利。义务结构的基础是“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元结构,因而义务主体包括政府、数字科技企业、公民三者。公民的义务按内容分为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数字化形态的传统义务、新生成的数字义务;数字科技企业的义务按主体不同,可分为技术开发企业、网络企业、网络平台的义务;政府的义务按逻辑递进层次分为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政府要承担的义务负担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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