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未达最低时长的违约金条款的裁判路径研究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艾琳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得益于直播的互动性、娱乐性、社交性以及网络传播的便利性,网络主播受欢迎度急剧提升。伴随着主播迅速蹿红,天价收入现象出现的,还有主播与平台方之间纷至沓来且不断上升的违约金纠纷,其中因主播直播未达到最低时长而起的诉讼占比不容小觑。在法院判定违约金条款效力与数额时,首先面临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难题。在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法院基本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为裁判依据,同时案件事实需达到构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司法裁判遵从劳动关系全有或全无的二分法观点,且网络直播具有灵活性,对以往的从属性标准提出挑战。通过对1070个案例与12个公报、经典案例裁判结果的实证分析可知,现行司法主流观点认为双方构成民事关系,未达最低直播时长下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在数额方面,基于公平理念,法院会结合合同履行程度、双方主体地位、双方过错程度、平台方损失范围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通常将违约金数额降低以贯彻司法公正。分析案例可知,直播未达最低时长下的违约金条款司法裁判存在以下困境:主体间关系认定机械、条款效力判定有差异、违约金数额确定困难与裁判尺度不统一。 人社部联合其余七个部门于2021年7月21日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给认定普通全职主播与平台方的关系与主播权益保护提供了另一种保障路径。结合司法裁判数据,从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三方面论证,普通全职主播与平台方具有弱从属性,平台方对主播存在劳动管理,可以构成不完全劳动关系。但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初经提出,适用法律、权益保障等方面仍不成熟,亟待配套措施出台落地。在此背景之下,针对直播未达最低时长的违约金条款的裁判路径,应在民法与劳动法的立法原意上,结合公平原则,保障主播权益,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在结合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灵活认定主体关系、审慎判定条款效力、合理界定损失范围不失为三条可行进路。在认定双方主体关系时首先应完善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根据用工事实注重从属性考察;在判定条款效力时,应依据民法规定以有效为原则,但设置不触发的例外情形;在界定损失范围时,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确定平台方的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损失,结合实际合同履行等因素合理确定平台方损失。除此之外,根据劳动者限制责任理念设置主播责任上限。总而言之,判定违约金条款和数额时,原则上参照民法规定,例外情形参考劳动法及用工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