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中默示的认定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侯学宾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确定了共同生产生活型夫妻共同债务和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两种类型的夫妻共债。其中,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要求夫妻中举债一方及其配偶的共同确认方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明示同意自不待言,对于默示的不同理解,导致了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二要件论与“三要件论等两种认定方式。 “二要件论认为配偶的“知情且“沉默即为默示同意,“三要件论在“二要件论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配偶行为的考察。实际上,在如何认定默示的问题上,“二要件论与“三要件论的差异源于两种观点的出发点不同:“二要件论从身份法的角度出发,认为婚姻的基本属性是团体主义,因此在对外交往中,应当推定夫妻意思具有一致性;而“三要件论从民法的一般性出发,认为尊重夫妻个体独立性是时代潮流与立法趋势,从民法基本原理来看,也应当对配偶的行为加以考察。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二要件论较好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往往容易忽视配偶的权益,“三要件论重视配偶的利益却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困难。因此,如何在两种观点中寻求一种平衡,就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对此,首先要厘清夫妻共同债务背后的两种基本观念之间的关系,也即“团体本位论与“个体保护论,寻找出当代婚姻及夫妻共债背后的理念支撑,为默示的认定提供背景观念的依据。其次,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法律规范的变迁能显示出合意型夫妻共债发展的方向,有助于在纵向的立法趋势中对现有规则做出恰当的理解。再次,应当将目光流转到实践之中,通过类案检索对司法裁判文书做出类型化总结,归纳出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与存在的分歧,为合理的认定默示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依据。进一步的,在规范与实践的基础上,反思对于默示同意的认定方式,通过对一般性的民法规则与特殊性的婚姻身份法综合性研究,得出结论以在最大程度上平衡各方利益。最后,为了使结论更具可操作性,要对总结出的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建构出切实可行的适用方案。 综合而言,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中的默示认定需要在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保持平衡,尽可能保障举债方、配偶与债权人的三方合法利益。故而应当用信赖保护原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进行填补,对默示同意的认定应遵循新的认定规则:一般情况下,默示同意是指依据配偶行为间接推知其对债务的认可,但当存在约定、交易习惯或足以引起债权人信赖时,配偶的单纯沉默也可构成默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