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研究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丁玉翠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弥补了原本刑法对未成年女性性权益保护的空缺。确定主体范围、解决保护法益的争议、厘清与强奸罪的关系是充分讨论本罪的基础。行为人照护职责范围的明确,直接影响后续对本罪主体的认定。对于照护职责的适用,应当以在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女性是否对其产生了真实的依赖以及信任为核心判断标准,在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严格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明确本罪的保护法益是性自主权,充分发挥性同意年龄对判断性侵犯罪保护法益的作用;本罪与强奸罪存在构成要件的互斥性,不可能同时成立,在明确本罪第二款规定为法律注意性规定后,否定竞合关系,定义二者为互斥关系。本罪属于性侵未成年的犯罪,是未成年女性性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以性同意年龄为基础,明确本罪与强奸罪关系的司法应用,准确适用本罪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