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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法益研究

数据犯罪法益研究

作     者:张凯棋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勇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数据 数据犯罪 数据犯罪法益 多元数据法益平衡理论 

摘      要:数据犯罪法益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基本的技术概念,具体包括数据、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信息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其次,对数据犯罪法益进行研究要以适宜的分析视角切入,本文分析数据犯罪法益的切入点为法益集合视角,由此得出分析结论为多元数据法益平衡理论,即认为数据犯罪法益不是某一种单一法益而是不同类型细分数据犯罪法益的集合,这一理论具有兼顾数据法益保护全面性以及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效能。此外,应将利用法益集合思路分析得出的多元数据法益平衡理论进行数据危害行为的分析以体现其实践价值。具体思路为判断在多元数据法益平衡理论基础上推导分析出的类型化数据危害行为哪些缺乏规制的法律供给、相关危害行为需被规制的原因与现实背景。 概念层面,数据与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存在差异,数据是指经过解读、分析,能呈现出独立信息的概念范畴,其同时不只是二进制组成的比特流。信息是已经过读取或识别的实质性内容。信息侧重于内容面,数据是信息的载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数据犯罪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信息犯罪也是不同种类的犯罪。本文中,数据犯罪是指以数据为侵害对象的犯罪类型。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侵害对象、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为保护法益的犯罪。信息犯罪是指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的犯罪。因此,数据犯罪法益具有独立保护的刑法必要性。 分析视角层面,法益集合视角下的多元数据法益平衡理论认为数据犯罪法益不是某一种单一法益,而是认为在数据的类型划分的基础上,数据犯罪法益是个人数据法益、组织数据法益、国家数据法益三种细分法益类型的集合。个体数据法益侧重保护个人数据不被滥用的利益,组织数据法益侧重保护数据收集或加工主体的数据财产权利,国家数据法益侧重于安全、秩序层面的利益保护。多元数据法益平衡理论可以有效统筹个人数据法益、组织数据法益、国家数据法益,实现数据犯罪关涉的利益全面且分类分级的保护。 实践层面,结合前置规范,在多元数据法益平衡理论下,基于个人数据犯罪法益侧重保护个人数据不被滥用的利益,因此针对个人数据的滥用行为需要刑法进行规制;基于组织数据法益以保护相关组织的数据财产权利为核心,因此针对组织数据的非法获取、使用、公开行为需要刑法进行规制;基于国家数据法益需保护国家数据的保密性状态、稳定性状态、可控性状态,因此针对国家数据的非法获取、窃取、泄露、非法使用、非法分析应当得到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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