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中“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研究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申建平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我国《民法典》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系统化革新,将正常经营买受人保护规则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展,其旨在减少交易费用、促进交易便捷,同时在正常商业交易中,使三方主体利益达到平衡。但现行法对这一规则相关条款的解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需要进行更多的改进与完善。 首先,正常经营活动作为关键要素,抵押动产应限制于“存货,可涵盖特殊动产。出卖人应具备商事主体身份,扩大解释“营业执照载明的登记范围,明确“持续销售的实质判断标准,并且将交易类型扩充至租赁、互易行为。对于“合理价款的标准,应按照不同的动产属性加以分类,要求价款应“已经被支付。“取得的对象指向所有权,并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规定的四种不同的交付样态均吸收在该规则之内。买受人“善意作为该规则独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其具备最低程度的善意,即不知其买卖行为会侵害抵押权人的担保权利。其次,细化该规则的除外情形,通过“交易的常规性对“交易数量标准加以辅助,科学认定控制关系,兜底条款以“知晓替代“查询一词。最后,在《民法典》第404条与第403条、第406条竞合时,适用第404条,第403条仅在非正常经营活动中有适用空间,并且该规则不受限制处分条款的约束。对抵押权人而言,价金物上代位和基于合意的自动延伸方案不是必然可行的救济路径。应采取合意的非自动延伸方案,通过组合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和账户质押的模式,以此来完善抵押权人的权益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