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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权的制度反思与完善研究

生育保险权的制度反思与完善研究

作     者:戈艺霏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华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生育保险权 休假权 收入保障权 制度反思 制度完善 

摘      要:生育保险是我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在制度上的选择,然而我国现有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着覆盖群体有限、制度碎片化呈现等困境。解决这些困境,需要确立权利保障的价值理念,具体来说,基于生育保险权的视角剖析生育保险权的基本理论,进而正视现有生育保险的制度不足,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寻求相应的完善路径。 首先,从权利证成、法律属性和权利内容三方面探讨生育保险权的一般理论。生育保险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符合具有被保护的合理性、被既有的法律体系所容纳以及具有被实现的可能性三方面的权利证成标准。就法律属性而言,生育保险权兼具人权属性和社会权属性。从权利内容来看,生育保险权包括医疗服务权、休假权与收入保障权。 其次,反思我国当前生育保险权的制度内容,制度的碎片化有违公平性和系统的协调,影响生育保险权的实然化;灵活就业人员缺乏生育保险权的平等赋予,难以回应灵活就业群体不断壮大的现实国情;休假权的制度属性不清且内容狭窄,奖励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制度亟需厘定;收入保障权因地方立法差异导致保障不平衡,地方立法对筹资义务主体归属规定不统一,影响了生育保险权保护的公平性。 第三,瑞典、德国和日本是采纳生育保险制度模式的三个典型国家,从制度建设的经验来看,瑞典重视休假权的男性主体地位,德国实现了生育保险的三方财源支持,日本的生育保险待遇优厚。国际经验的考察带来的启示是休假权的主体应扩充到男性,财源支持多元化并且应当注意生育保险待遇的差异化提高。 最后,生育保险权制度的完善可以考量如下方面:整合生育保险权制度,制定专门的《生育保险条例》,终结碎片化的制度现状;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权的主体范围,体现生育保险权保护的平等价值;厘定休假权制度,明确休假权制度是一种法定权利制度,从陪产假、育儿假等方面充实休假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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