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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隐私泄露负效用下平台供应链数据共享决策与激励机制研究

消费者隐私泄露负效用下平台供应链数据共享决策与激励机制研究

作     者:李佩莲 

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子健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主      题:平台供应链 渠道模式 数据共享 激励机制 消费者隐私泄露负效用 

摘      要: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消费者的数据共享成为提升供应链管理效率的关键因素。然而,消费者对个人隐私的担忧引入一种独特的负效用,影响了供应链成员的收益。本研究聚焦于分析销售渠道、数据共享和激励策略,建立多阶段博弈理论模型,分析在消费者隐私负效用下,供应链主体(包括平台商、品牌制造商)在不同数据共享程度下和不同激励机制下的最优策略。 首先,本文以平台商选择是否与品牌制造商进行数据共享为研究对象,在消费者隐私泄露负效用下研究供应链中平台的数据共享决策。并在不同的销售渠道模式下建立平台商和品牌制造商的数据共享决策模型,得出代理、转售模式下的均衡数据共享程度、均衡定价、均衡批发价以及均衡利润,并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在平台商进行数据共享,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平台商和品牌制造商的利润要优于未进行数据共享时的利润,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平台选择数据共享可以使供应链总利润提高。另外,研究还探讨了数据共享负效用对数据共享程度的影响,并给出基于数据共享下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建议。 其次,考虑品牌制造商对平台数据共享的激励机制问题。由于平台商在数据共享中产生的数据挖掘等成本会降低平台商的获利,而品牌制造商的利润得到了提高,造成“搭便车现象。为激发平台商更积极地共享数据,在考虑消费者隐私泄露风险的同时,建立转售模式和代理模式下的数据共享激励机制决策模型,并求解得到不同渠道模式下的均衡定价、数据共享程度和供应链成员的利润。本文发现,无论是在哪种渠道模式下或数据共享的程度下,数据共享激励机制的选择都有所差异。所以品牌制造商在实行数据共享激励决策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变化从而调整数据共享激励决策。 最终,基于不同渠道模式下数据共享决策和激励机制对盈利影响的研究,通过第三和第四章的模型分析,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来探讨建立数据共享与激励机制之前和之后的盈利均衡状态,从而阐述不同渠道模式对数据共享决策和激励机制的影响,研究发现代理比率不同的情况下对品牌制造商和平台商的销售模式倾向有显著影响,无论平台是否选择数据共享,都存在一个较小区间的代理比率使得双方在代理模式下的利润高于转售模式,供应链成员更偏好通过合作代理模式来销售产品。而在品牌制造商选择按照固定值对数据共享激励时,平台商更偏好代理模式,而品牌制造商则偏向于选择转售模式。品牌制造商选择按比例对数据共享激励时,平台和品牌商都更偏向于选择转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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