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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人事监察制度考论 ——基于《平政院裁决录存》

北洋政府时期人事监察制度考论 ——基于《平政院裁决录存》

作     者:董傲傲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牛锦红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60205[历史学-中国近代史] 06[历史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0602[历史学-中国史] 

主      题:北洋政府 人事监察 平政院 司法救济 

摘      要:政府的人事行为在国家治理中一直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国家监察中包含人事监察也是应有之义。回首历史,在百余年前的北洋政府时期便具有相对完善的人事监察制度,其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对当代人事监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于官员的选拔、调任、升降、任免等人事行为在中国古代各个王朝都有相应的规定来运行,统称为“铨选制度,掌管人事铨选活动的部门则被认为政府部门之首。而正因为政府人事的重要性,对人事行为的监察也是历朝历代政府重点关注的内容。到了民初,虽然官僚制度进行了近代化改革,但对政府人事行为的监察并未忽视。北洋政府时期,建立了文官惩戒委员会作为人事监察机关,对文官的人事处分行为需经法定程序交到文官惩戒委员会审查,由其进行决议是否实施惩戒,这有效遏制了政府长官随心所欲惩治下属的状况,保障了文官的合法权益。但民国初创,政府官员法律意识尚显淡薄,规避法定程序违法处分官吏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平政院审时度势,虽然法律并未赋予其人事监察职能,但平政院通过受理人事监察案件确立管辖权,在审判实践中对政府不当人事处分进行审查,维护文官惩戒委员会的人事监察程序,成为人事监察制度的最终屏障。 整体上看,北洋政府时期的人事监察制度可圈可点,一方面建立独立人事监察机关——文官惩戒委员会对政府人事行为进行监察,保证了公正性;另一方面平政院人事监察职能的确立,弥补了相关立法的不足,为人事监察提供了司法保障。与此同时,该时期的人事监察制度也出现了缺乏救济、职能发挥有限、裁决执行依附于大总统等问题。稽古揆今,对北洋政府时期人事监察制度的梳理与评析,可为现代人事监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启示,探讨对政府人事处分行为开展司法救济途径的可能性,合理维护公务员群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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