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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制研究

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制研究

作     者:钱昊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运华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专利侵权警告函 正当权利行使 权利滥用 商业诋毁 

摘      要:寄发专利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常用方式,从现有的司法实践以及侵权警告函的发送现状来看,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对发送警告函的性质认定不一致、对警告函合法性的界定标准不统一以及滥用侵权警告函的规制路径不完善。针对发送警告函行为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出现过互相矛盾的两种说法。结合《民法典》的最新修订,应当明确该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虽无法认定为自助行为,但仍具有自助行为的色彩,更准确的是将其定性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超出权利行使的正当界限时,发送侵权警告函的行为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更进一步的,也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在权利滥用和商业诋毁两把标尺之下,结合现有案例的裁判模式,构建出判断发送侵权警告函合法性的框架。警告函的接收者虽然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者“商业诋毁之诉,但这两种诉讼方式单独使用时均难以填补收函方可能遭受的损失,无法兼顾确认专利侵权事实和确保侵权赔偿两种诉请,并且二者均属于事后救济的范畴。从根源上规制滥发专利侵权警告函的问题,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当提供有保证的侵权警告,增加双方的报复能力,筛选出真纠纷,其次为一份适格的侵权警告函的构成要件提出相应的标准,最后是强调不当寄发侵权警告函一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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