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民事缺席判决适用条件及其救济 收藏
论民事缺席判决适用条件及其救济

论民事缺席判决适用条件及其救济

作     者:董陆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庆保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民事司法制度 缺席判决 异议救济 

摘      要:对席判决是民事诉讼环节的常态化规定。由于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有效推进诉讼进程,缺席判决制度应运而生。在制度设计之初,为了有效的制止当事人的恶意缺席行为,立法者从“惩戒性角度出发,针对双方当事人出庭与缺席行为设计不平等的诉讼权利。由于在缺席判决的适用上未有严格的规范标准,以及对于缺席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上设计单一,使得缺席判决制度在实践中运行并不顺利,导致缺席案件上诉率高,矛盾突出。通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梳理以及对150例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我国立法者对缺席判决规定过于笼统、宽泛,存在“缺席行为界定模糊、送达程序不规范、正当理由评价标准主观性较强等问题,造成在具体实务中操作性不强。受“职权主义思想的束缚,程序的启动到判决的生效,未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平等权和处分权,违背民诉法基本原则。因此,有必要从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及其救济加以制度上的完善。首先,从程序设计的理念出发,确立当事人平等原则,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然后,构建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的机制,程序启动交由当事人申请做出,法官当好“裁判员。再后,完善和细化法条规定,明确“缺席范围,规范缺席判决适用条件。最后,构建完备的救济体系,区分缺席行为设立不同的财产类义务,增设有限的异议救济,补足缺席被告权利救济途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缺席判决制度。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