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顾的监管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丁国民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源于金融科技创新浪潮(Fintech),利用算法进行自动化投资的智能投顾自美国诞生后,以其低成本、高效率且自动化等特性,吸引了新一代的中小投资者,从而迅速风靡华尔街,并逐渐进入各国金融市场。不可否认,金融科技、人工智能将在未来金融业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以传统金融业务模式为监管路径,极为缺乏对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风险监控和应对措施。为摆脱智能投顾的监管困境,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亟待完善升级。从智能投顾的法律界定入手,了解把握这一金融科技的运用现状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要求等,对比科技运用与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匹配程度。现代科技将逐渐成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动力,在当前这一转型期,新业务模式与传统监管体系处于激烈摩擦之中,抓准二者间的矛盾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将是顺应金融科技发展浪潮,推进金融监管体系转型升级的重中之重。为此,需从智能投顾这一概念及特征入手,对比传统人工投资顾问与智能投顾的特点以及其监管的特殊性,分析智能投顾监管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为智能投顾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改革思路,推进金融体系及监管体系的现代化、科技化发展。文章主体由四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智能投顾及其监管的特殊性。该部分分为两小节,第一节是概述智能投顾的法律界定,梳理国内外对智能投顾这一金融科技的法律界定;第二节是与人工投资顾问对比,阐明智能投顾特殊的监管诉求,为下文分析在当前金融监管体系下,智能投顾监管过程所面临的制度困境做铺垫。第二部分为智能投顾的监管困境。智能投顾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或证券交易服务等过程中,运用计算机算法、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等现代科学技术,可能会绕过当前的监管手段,出现监管空白,加大风险敞口。根据上文对智能投顾监管特殊性的分析,探讨当前智能投顾监管中遭遇的算法风险规范缺失,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到位,智能投顾业务超出信义义务调整范围等具体问题。第三部分学习借鉴域外国家对智能投顾监管困境的化解之道。尽管智能投顾运用计算机、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等现代科技手段,但手段模式的创新并不能改变其为金融服务工具的实质。根据其技术性特征,我国智能投顾金融监管可以吸收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如引入穿透式监管理念,应用监管科技,以及构建监管沙箱等,并从中总结完善我国智能投顾金融监管制度设计的有益经验,以实现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防控系统风险、有效配置资源等金融监管目标。第四部分为智能投顾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首先,我国智能投顾应当采用二元金融监管结构;其次,明确以“公开为核心的算法治理原则;再次,拓宽信义义务的主体和内容;最后,建立和完善监管沙箱试点的规则指引,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适时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