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研究 ——以湖南省法院实践为例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郭正怀;胡军辉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破产管理人选任 选任主体 选任时间 选任对象 选任方式
摘 要: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选任程序的设置决定了能否选出正确的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的结果决定了破产企业能否得到有效管理以及相关主体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自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中不断探索,积累了大量经验。但由于我国目前对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的设置仍较为笼统,因此随着各地选任实践的发展,选任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阻碍了破产工作的顺利推进,损害了破产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设计包括选任主体、选任时间、选任对象、选任方式四个方面,结合湖南省法院实践,能够更好地发现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设计中的问题并予以解决。选任主体设计的弊端表现为法院选任模式下法院过度干预破产管理人、权力大且不受约束以及债权人意思自治被忽视,此部分设计的修改应着重于通过设置破产管理人管理机构弱化法院干预,通过采双轨制选任模式并赋予破产申请人推荐破产管理人权利的方式来达成司法干预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选任时间设计的弊端表现为破产管理人及时指定的目的并未完全实现,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滞后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此部分设计的修改可以借用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势,保证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及时性。选任对象设计的弊端表现为由于名册制定不合理导致破产管理人最低评级标准过低,名册内人员工作量不饱和、能力难以提升以及从业人员数量难以体现真实办案水平,此部分设计的修改要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制定为切入点,统一、严格入册标准并将审查和考核对象精准到个人。选任方式设计的弊端表现为随机方式难以满足适任性要求、竞争方式难以满足及时性要求。此部分设计的修改应着重于突出随机和竞争方式的优势,并兼顾选任过程的公平、效率以及选任结果的适任。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以期解决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立法设计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