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先行赔付规则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朝晖;宋伟林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实体经济的关注是切实落实投资者保护制度和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的契机。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2019年12月第二次修订之后,增加了第93条先行赔付规则,其作用在于平衡投资者投资与公司融资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使证券秩序行稳致远的规划目标。本文除引言、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证券法先行赔付规则理论的研究。首先阐述了先行赔付规则的内涵,详释了先行赔付的启动时间、赔付对象、赔付主体、赔付手段、主体权利和目的;其次介绍了先行赔付规则的性质,研究并指明了先行赔付规则可以从私法和公法两层面上分析性质;再而明确了先行赔付规则对投资者、证券市场、责任主体以及证券民事救济制度的有利作用;最后梳理了先行赔付规则在进入证券法之前、之中和之后所经历的不同立法阶段。第二部分是指出证券法先行赔付规则存在的问题。先行赔付规则作为证券法新增内容,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首先先行赔付规则的赔付标准不一,即赔付主体范围受限、赔付对象有待商榷、赔付类型范围不确定;其次由于该法条的非强制性使得先行赔付缺少一定的激励措施,导致赔付主体怠于履行,使得其适用止步不前;再而赔付方案制定和履行的自愿性也使得缺乏一定的监管,公众参与力度不足、监管机构缺少相应职权和信息披露不完善都成为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最大障碍;最后,赔付主体赔偿完之后向真正责任人追偿艰难,责任难以划分,无法落实权利保障。第三部分是对先行赔付规则的域外经验介绍。本文从美国公平基金制度、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出发,研究总结各个国家对证券市场中先行赔付资金池和监管等方面的经验政策,包括设立独立的赔偿机构、丰富资金来源,建立监管体系等。第四部分是提出对我国先行赔付规则的适用完善建议。为了完善先行赔付规则的系统设计体系,保障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要求设立具体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赔付主体,赔付对象、赔付类型,通过与行政和解结合和扩大资金来源增强主体积极性,引入听证制度和第三方监督机构来强化监管效力,保障赔付主体的追偿机制,协同维持证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