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初炳东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软暴力 滋扰性软暴力 胁迫性软暴力 罪名认定 胁迫罪
摘 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软暴力并非单纯的非暴力,还包括对物暴力和显著轻微暴力;与胁迫、威胁、恐吓存在交叉关系。对软暴力行为按行为方式不同分为滋扰性软暴力和胁迫性软暴力;按主体不同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软暴力、恶势力软暴力和普通主体软暴力;按实施场所不同分为线下软暴力和网络软暴力。 软暴力行为只有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才会被认定为具体罪名。(1)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类寻衅滋事中的“恐吓;滋扰性软暴力存在构成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的可能。(2)采用软暴力实施强迫交易案件,滋扰性软暴力也可构成强迫交易罪。(3)精神强制的内涵大于心理恐惧,心理恐惧并非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唯一路径,还包括以滋扰、纠缠等方式索取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不同不影响滋扰性软暴力在敲诈勒索罪中的认定。(4)非法拘禁罪中实施软暴力的主体只能是黑恶势力,认定标准应该更为严格。(5)使用软暴力侵入住宅,只有严重妨碍居住安宁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6)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方式包括胁迫、恐吓、滋扰等软暴力的典型表现形式。对软暴力讨债行为的认定中,催收非法债务罪和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择一或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和寻衅滋事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和套路贷案件存在交叉。 软暴力案件目前仍存在立法方面缺少保护公民精神自由法益犯罪、司法方面软暴力入罪标准不明确统一等问题,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章中增设胁迫罪,来规制单纯侵犯了公民精神自由权的软暴力行为,条文可设置为:“以通告恶害的方式威胁他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司法层面,需要明确统一软暴力行为的入罪标准,在满足刑事原则前提下,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软暴力行为;严谨对待证据收集工作,运用因果关系理论综合全部证据,审慎认定行为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