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债权请求权:判断标准及其适用
Claims Sufficient to Preclude Enforcement: Judgment Criteria and Their Application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宫雪;谢文哲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执行异议之诉 债权请求权 排除强制执行效力 权利位阶 判断标准
摘 要:自2007年我国引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以来,关于何种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争议便一直存在。其中,债权请求权作为内容最广、类型最多的权益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争议尤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关于债权请求权是否具备排除执行效力的矛盾裁判现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均将案外人所主张的包括债权请求权在内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执行纳入了法院需要着重审理和裁判的范围,因此,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债权请求权的判断标准及其适用成为了一项亟待明确的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研究重在类型化分析,而轻诸如债权请求权等特殊权利的具体化讨论。面对实践中的种种乱象,有必要明确债权请求权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及其判断标准。为此,本文从归纳我国目前现行规范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入手,结合域外第三人异议之诉中债权请求权的法律地位分析,在研究明确债权请求权排除执行效力的理论基础上,建立一套可以具体适用于判断债权请求权与执行债权之间何者得优先保护的标准及要件,并回归于实践,应用于债权请求权的代表类型案例,检验本文判断标准的可行性,以期从“个案公平逐步实现“普遍公平。具体而言,本文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债权请求权排除强制执行的规范及问题的总结归纳。一方面,经过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的梳理,得出我国目前虽未否定债权请求权的排除执行效力,却未给予一套较为明确的裁判标准的结论;另一方面,以收集的借名买房、隐名股东案件为例,归纳司法实践中的“类案不同判的矛盾裁判理由。第二部分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债权请求权排除执行效力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学理中的代表性观点进行考察,总结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即权利范围上以非限定化列举式规定,同时在判断标准上应当结合具体个案进行权利顺位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债权请求权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一是在合理性研究中,否定我国目前盛行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解释论,同时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命令之诉的性质定位,论证赋予债权请求权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正当性;二是通过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权利冲突的分析,引入权利位阶理论作为建构债权请求权的排除执行效力的判断标准的方法论。第四部分是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债权请求权之判断标准的建立。先是对案外人之债权请求权的合法存在以及执行依据内容本身作为适用前提进行考察,进而把权利位阶判断、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案外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作为具体标准,使其可以适用于司法实践。第五部分是判断标准的适用检验,债权请求权类型诸多且存在各自性质特点,通过将第四章建立的判断标准适用于涉及房屋租赁、借名买房、以物抵债等典型案例,以检验其合理性。同时亦强调个案衡量在判断标准适用中的同等重要性,不应一概否定或肯定债权请求权的排除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