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并企业创新能力对要求业绩补偿承诺的影响研究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绮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摘 要:近年,上市公司并购频繁,资源和市场的不确定性使得主并企业面临巨大风险。业绩补偿承诺作为一种风险保障契约,在资本市场中备受关注并得到广泛运用。然而,实践中业绩补偿承诺也引发了一系列负面效应,其作用备受争议。并购交易中,何种情况下业绩补偿承诺有效、何种情况下主并企业有意愿要求业绩补偿承诺是值得讨论的论题。本文以主并企业为研究对象,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协同效应理论,研究创新能力对主并企业要求业绩补偿承诺意愿的影响。主并企业是否要求业绩补偿承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对并购交易的信心。对于符合预期利益标准的并购,主并企业愿意要求业绩补偿承诺,支付高额的并购溢价,并承担相应的财务风险和资源替代风险。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与企业的创新能力密切相关,那么主并企业是否要求业绩补偿承诺?创新能力强的主并企业又是否更倾向于要求业绩补偿承诺呢?本文以2010-2020年间我国沪深市A股上市公司并购事件为研究样本,采用Logit模型检验主并企业创新能力对其要求业绩补偿承诺意愿的影响,为并购交易中业绩补偿承诺的实践提供证据。研究结果表明,创新能力强的主并企业对于并购交易有更高的期待,愿意承担更高的风险,因此其要求业绩补偿承诺的意愿更强烈,且该现象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好的地区更为显著,这表明外部监管对企业的并购行为起到了有效地保护作用;本文还发现,创新型主并企业在签订业绩补偿承诺后可以获得更好的短期、长期股票市场反应。最后,根据研究结论从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监督管理两方面提出建议,对于制定监管政策、维系并购市场秩序、防范金融交易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