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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完善研究

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完善研究

作     者:张特特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祝只舟;麻新铎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主      题:农村“四荒”土地 土地经营权 收回制度 

摘      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人地矛盾愈加凸显,而农村“四荒土地有着较为广阔的面积,开发和利用“四荒土地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其在实际流转中却存在着资源浪费、破坏性使用等问题。为此,就需要完善的“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以规范农村“四荒土地的合理利用。但是,相关法律简单借鉴耕地经营权收回制度,缺乏符合自身属性和特点的具体规则,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四荒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中央“三权分置政策的要求,科学地区分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市场机制取得的“四荒土地经营权,但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并未给予明确说明。以《民法典》和其他现行法律为依据,结合相关理论研究,在厘清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基础上,分析得出具有物权性质的“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应属于物权制度范畴内,从而进一步明确其收回的主体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客体应为土地经营权本身。由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将两种土地经营权分置于单独两章,使得两类土地经营权能否采用相同规则存在疑问。因此,“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的建立健全应当基于自身属性和特点,不能完全套用耕地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还应当基于当前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的实际及司法案例总结出“四荒土地收回尚存之问题,以物权基本原则和保护双方公平为基础,从实际出发细化收回事由、规范程序和明确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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