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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配置模式研究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配置模式研究

作     者:倩倩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慧春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利益平衡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版权侵权责任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公众参与网络内容创作传播活动的主动性大大提高。但是,公众强大的创作和传播能力滋生了大量在线版权侵权行为,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却常以“通知-删除规则为由逃避责任承担,甚至在利益驱使下鼓励或故意引诱用户侵权,以达到吸引流量、获取非正当利益的目的。因此,“通知-删除规则在新技术条件下已被证实难以平衡版权各方主体利益,异化为平台逃避版权保护责任的工具。而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确立的版权内容过滤制度,以技术为依托,为合理配置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提供了一个新方向,其加强平台与权利人合作、平衡二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与“通知-删除规则的互补性与技术的成熟性决定了版权内容过滤制度在我国的制度合理性,而立法、司法以及行业自治层面上的可操作性奠定了其在我国的可行性基础。因此,我国作为互联网大国,应立足现状,理性借鉴欧盟先进立法经验,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配置模式。首先,应明确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承担不具有普遍性,平台是否承担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过滤义务取决于其信息管理控制能力与过滤技术水平的高低。其次,应建立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作机制,鼓励权利人与网络平台提出和接受过滤请求。最后,应设立错误过滤的救济机制,以尽力克服过滤技术可能引发的系列风险,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需注意,我国对于版权内容过滤制度的重视和引入,并不会导致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抛弃甚至背离,在新技术条件下,传统的网络版权保护规则应被赋予新的内涵,而内容过滤正是其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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