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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损害赔偿研究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损害赔偿研究

作     者:高宇铎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丁文英;王乐宇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602[法学-公安管理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交通事故 车辆贬值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 正当性 构成要件 赔偿数额 

摘      要: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在实务中是一个尚未明确是否应当加以赔偿的损失范畴。而正因为这种不明确,导致对于该损失的争议时有发生,而保险公司也采取免责条款主动规避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使得车辆所有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予以救济是具有正当性的,从民法角度加以分析,车辆首先是作为物存在的,即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交换价值,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是社会大众所广泛认可的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且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填平原则、完全赔偿原则等基本原则,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也被相关法律条文所涵盖在内,所以对该损失予以救济是具有正当性的。关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性质,学界尚存在争议,车辆贬损包含技术性、交易性两种贬损类型,两者的可赔偿性在学理上的认可程度并不相同。在车辆因事故损坏后,维修过程是否因更换新零件产生溢价,从而造成车主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损益相抵或强迫得利原则,以上问题对车辆贬值损失存在的正当性都有深刻的影响。从法律法规方面来看,对于该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尽管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但是很多法官在针对此类问题时,因为缺乏法律条文依据而对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问题做出的答复,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的原因是经济发展的局限性,以及存在着许多理论及实践上的问题与争议。但是随着理论上研究的不断深入,实践中鉴定水平的不断提高,该问题的答案也会逐渐明朗化,当社会经济水平达到标准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围绕该问题制定一系列的确切的细化标准。车辆贬值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相同,主要包括存在违法行为在、发生损害后果、前两者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此基础上应当充分考虑侵权人实际情况,对该损害赔偿责任加以限制,防止出现侵权人难以承受侵权责任的窘境。车辆贬值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市场法为主要方式,综合使用法官自由裁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和固定算法模型等方法,使该数额实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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