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规则研究 收藏
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规则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规则研究

作     者:赵梓伊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佳;赵岚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个人信息保护 知情同意规则 信息自决 个人信息处理 

摘      要:随着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颁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立法建立起来,知情同意规则作为立法的中心,其规范内涵、体系地位得以明确。但在当今时代背景下,知情同意规则的实际应用所带来的保护效果却没有达到预期,与科学系统的立法规范不相适应。具体而言,首先,以隐私政策为主要形式的告知往往趋于形式,“告而不知现象普遍存在;其次,信息主体难以自由自愿作出同意,引发“同意不自由困境;第三,从救济手段上看,在个人信息受侵害时,公民往往借助公权力获得救济,私法救济不足现象存在。引发规则适用问题的原因包括,一是规则的适用成本巨大。例如,隐私政策作为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形式,其行文冗长、信息混杂,不仅使人难以阅读,而且信息处理者为了满足合规要求要频繁向信息主体请求同意授权,造成信息过载,信息主体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阅读理解才有可能真正“知情。二是以“理性人作为规则适用前提与现实不符。知情同意规则欲达到适用效果,一个重要前提是信息主体是一个理性个人,能够阅读并理解所有隐私政策,并理性自觉地权衡利弊。然而实践中信息主体受限于有限理性,很难要求信息主体做到在唾手可得的便利服务与信息被收集利用后的潜在风险间作出理性权衡。三是私法救济不足,信息主体维权困难。一方面,个人的维权意识不足,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熟视无睹,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便选择无视或沉默。另一方面,即使信息主体主动维权,往往因维权成本过高选择放弃。相对于信息处理者,信息主体在专业能力与经济实力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因管辖协议等原因增加了私法救济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导致维权成本高于所受损失,打击了信息主体的维权热情。据此,“知情同意在个人信息保护中面临困境,甚至出现是否继续适用的质疑。通过评述学界关于解困路径讨论的代表性观点,延续规则改良路径不证自明,应结合实践中的现实问题,选择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则改良路径。一种较合理的思路是:对信息主体的告知义务进行细化规范,统一告知形式、明确告知的重点内容,以保障信息主体充分的知情权;另外可以借鉴同意强度的差别化适用理论的经验,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为判断因素,探索宽严相济的同意适用模式;同时,可以通过增设同意授权选项的方式增加信息主体的可选择性,避免信息主体陷入“二选一的同意不自由困境;最后,完善违约责任救济途径,明确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要证明信息处理者构成违约,应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以损害赔偿为主,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以守约方所受损失及违约方所获利益作为判断赔偿范围的标准。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