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视野下健康环境权的规范建构与实现机制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柯坚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健康环境权 环境法典 公法实现机制 主观权利 反射利益
摘 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人的健康造成的累积损害已进入显现期,解决环境与健康问题刻不容缓,让所有人平等和有尊严地在健康环境中生活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202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题为“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的决议,促使各国再度审视如何使环境人权落到实处这一重要议题。在环境人权得到联合国大会决议正式承认之前,国际法和外国法判例中即有关于健康环境权的实践,然而对于健康环境权是健康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还是环境权的组成部分存在学理上的分歧。健康环境权是公民本能享有健康环境的实体性权利,具体是指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之侵害或侵害可能的权利,是以环境与健康问题为导向的权利化表达,本身具有实践价值。健康环境权是一项内涵丰富且外延广泛的概括性权利,核权利与束权利的区分为健康环境权的概念界定提供了新的认识视角,有助于定位公法视野下健康环境权保护中的新问题,即健康环境核权利的保护问题。权利具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存在形态。健康环境权在法定化与实有化进程中难免会面临立法与实现方面的障碍:立法障碍在于健康环境权性质复杂且类型多样,导致立法中不易把握其本质;实现障碍在于公民健康环境权诉求在行政诉讼中屡屡碰壁、公益诉讼制度无法满足公民健康环境需要、环境与健康保障制度尚未体系化和具体化。产生立法障碍的直接原因是环境和健康这两个核心概念具有特殊的本质属性且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根本原因是健康环境权基础理论不够成熟。为破解立法障碍,公法视野下健康环境权的规范建构具有必要性,应当处理好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问题,发挥宪法健康条款与环境条款的功能价值。具体而言,包括程序法赋权和实体法赋权两类方案,健康环境权入典是实体法赋权的更优解,健康环境权与环境权的环境法典化建构相比既有共性又有特性。产生实现障碍的直接原因是健康环境权尚未直接入宪入法,根本原因是对健康环境权保护中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认识不足。为破解实现障碍,应当根据健康环境权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性质及功能,从公民视阈和国家视阈对健康环境权的公法实现机制进行多维构造。在公民视阈下,组织赋能、教育赋能、技术赋能三个维度是提升公民实际行使健康环境权行为能力的有效策略。在国家视阈下,应当从公民和公众健康环境权的救济性机制以及包括程序保障性机制、风险规制性机制和社会保障性机制在内的保障性机制两个维度予以具体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