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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

作     者:李欢欢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帮达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不作为 司法审查标准 结果标准 

摘      要:在环境治理领域,环境行政机关基于自身的专业优势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会出现监管失灵的情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旨在借助司法力量,实现对环境监管者的监管。在司法实践中,对环境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已经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而学界和实务界对于上述争议尚未达成共识。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尚存在如下不足之处,一是环境行政作为义务认定的泛化;二是环境行政不作为阻却事由认定的欠缺;三是环境行政不履行作为义务认定导向的偏颇。究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规范供给的不足、司法审查中法律论证交织道德判断以及能动司法理念的泛化运用。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进行理论创新。首先,应当对环境行政作为义务的认定进行释明,构建权限加权能的双重认定标准。在权限认定方面重点需要澄清环境行政作为义务的来源,并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审查对象进行限定。在确认具备权限要件的基础上将权能因素纳入考量,以更加合理地识别被告是否存在环境行政作为义务。其次,对环境行政不作为阻却事由的认定应加以补强。充分审查具体案件中环境行政作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必要性方面,要注意对环境公共利益进行限缩解释并将环境行政的成本收益纳入考量范围;在可能性方面,要分别对环境行政机关的外在限制条件以及自身限制条件进行审查。最后,对环境行政机关客观上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认定应当加以完善。在审查理念上可以借鉴司法尊重原则,在具体规则运用上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37号指导案例提出的三个审查维度为基础,适度适用结果标准,并注重对生态环境治理实效的考量。即应着重审查违法行为是否有效制止、是否及时全面采取监管措施并审查生态环境修复的可接受性,以生态环境修复的可接受性替代生态环境利益的绝对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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