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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满延包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满延包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张宏宇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祝只舟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主      题:农村土地 二轮延包 土地承包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摘      要:全国大多数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将于2027年、2028年到期,有些承包较早的地方甚至在2023年就已经开始陆续到期,“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如何延包成为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为此,中央作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治承诺并将其落实为法律规定。第二轮承包期满延包想要实现于法有据,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规范表达,更离不开背后法学理论的重要支撑。本文以民法学为视角,从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这一模糊条款切入,深入分析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延包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适应未来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和农地制度改革方向的法解释学方案。研究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提出土地延包的概念,明确本研究涉及的具体问题;第二章通过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分析二轮承包期满延包的实践基础,以强调延包的可行性;第三章解读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延包的相关政策,揭示政策的主要内涵和价值取向,明确中央对于延包的基本态度;第四章以民法学为视角,对二轮承包期满延包涉及的主体资格、客体范围、法定期限、权利实现等重要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得出这一视角下的法解释结论;第五章以前述结论为基础,最终完成二轮承包期满延包的制度设计。本研究得出的法解释结论如下:第一,二轮承包期满不应将土地打乱重分,可以通过重新配置农地上的利益格局,实现效率与公平价值的衡平,从而缓解人地矛盾。第二,二轮承包期满延包的发包方应主要是以村民小组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只有在实行村集体所有制且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才能代表集体发包土地;承包方应是与集体存在有效的二轮承包关系的农户,其家庭成员至少应有一人具备集体成员资格。第三,二轮承包期满延包的对象主要是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包括农户承包的自留地、“两田制中的口粮田,但是不包括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两田制中的责任田、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依法被征收的土地以及集体预留的机动地。第四,二轮承包期满延包应当继续坚持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70年的承包期限。第五,二轮承包期满延包应当是无偿的,集体不应向农户收取承包费。第六,二轮承包期满延包时集体应当与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者在原有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七,二轮承包期满延包合同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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