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质量、投资者情绪与中小投资者保护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凡林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摘 要:在非强式有效的市场中,信息披露是缓解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客观、及时、准确和完整是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保证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但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且影响重大,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信息披露问题备受关注、我国资本市场中散户投资者居多的当下,本文借助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结果,结合投资者的投资心理过程,对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探究信息披露质量、投资者情绪与中小投资者保护间的重要关系。基于有效市场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行为金融学理论,本文以2010年-201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A股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信息披露定价和治理功能的角度研究高质量信息披露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影响,并进一步从投资心理的角度探究投资者情绪对上述关系产生的影响。研究表明:第一,信息披露质量与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即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能够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来看,一方面,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能够借助定价功能来缓解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资本市场估值偏误、避免定价错误或决策失误;另一方面,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还能够借助治理功能来缓解事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管理层的直接代理成本、提高管理层的代理效率、抑制大股东的资金侵占行为。第二,投资者情绪会影响信息披露质量与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间的关系,即投资者情绪越高涨,高质量信息披露与中小投资者有效保护间的关系越弱。这主要是因为高涨的投资者情绪会影响投资者的认知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从而削弱其对信息披露的关注程度、抑制高质量信息披露的功能发挥。第三,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性质差异会影响投资者情绪在信息披露质量与中小投资者保护间关系中的调节作用。具体来看,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中市场整体投资者情绪的影响会遮盖公司个体信息披露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政治背景和金融支持上的不同会影响中小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依赖程度。第四,上市公司的上市板块差异会影响信息披露质量、投资者情绪与中小投资者保护间的关系。具体来看,当不考虑投资者情绪影响时,主板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与中小投资者保护间关系更弱,这可能是因为主板上市公司更大的企业规模和更稳定的盈利能力能够为中小投资者的资金提供安全保障,从而削弱信息披露的作用。当考虑投资者情绪影响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信息披露仍能发挥保护作用,而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中的信息披露作用被完全遮盖。这可能是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风险性使得中小投资者仍会对信息披露予以关注。因此,为促进信息披露保护效果的发挥,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应共同努力。第一,在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信息披露愈发重要的当下,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注重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行为引导,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二,上市公司应积极做好自身的信息披露工作,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建立良好的声誉、赢得中小投资者的信任。第三,因受自身能力、资源等的限制,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其更应该给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妥善运用披露信息进行决策,避免盲从和过度自信,以降低非理性决策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