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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分析

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分析

作     者:周丽娟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肖和保;翟玉华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体育赛事直播节目 独创性 视听作品 广播权 

摘      要:当前,我国的体育产业得到飞速地发展,体育赛事也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喜爱,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属于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著作权客体呈不断变化的趋势,虽然《著作权法》2020年进行了修改,但未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规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使适用新修订的法律条文也并不能很好地处理某些实务问题。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保护路径便是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下所带来的难题,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便反映出了这些问题。通过新浪公司与天盈九州公司著作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入手,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都是围绕着体育赛事节目展开的,主要包括对其独创性予以认定、对其法律属性予以界定以及对其权利路径予以明确。首先,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标准予以认定,在认定过程对其是否具有个性化的选择以及独创性的程度进行判断。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制作过程中虽然存在着一些限制,但仍然是具有独创性;其次,明确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属性,从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角度分析,区别作品与制品的不同,最终认定其构成视听作品而非录像制品;最后,明确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路径,先分析《著作权法》本身能够采取的保护路径,即从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广播组织权角度进行了分析,再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路径进行分析,最终认为应适用著作权法予以规制,主要通过广播权规制体育赛事实时网络转播的行为。对体育赛事节目予以保护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无法得到其救济时则可以谨慎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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