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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来源限制研究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来源限制研究

作     者:王姝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段磊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 资金来源限制 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 

摘      要:我国股份回购经历严格禁止到逐渐放宽的过程,直至2018年全国人大删去了《公司法》第142条“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税后利润的限制,自此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来源限制处于立法空白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股份回购发展停滞、回购信号价值降低以及债权人、股东保护力度弱化的现象。究其原因,股份回购作为公司无对价财产流出的分配性质并未在公司法体系中得到认可,杠杆式回购中资金限制性不足致使债权人陷入困境,末端库存股的性质认可、规制框架缺失状态致使回购后股份处于监管空白地带,中介机构“守门人角色失效、企业滥用要约邀请自由致使忽悠式回购泛滥,于此,制定合理的股份回购资金来源限制势在必行。自身性质以及实践表明单一的“税后利润旧标准并不是衡量可分配利润的最佳标准。在偿债能力测试挣脱了会计政策的束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成为法官证明因果关系论证中的损害结果的重要手段的前提下,建议在允许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自有资金、辅以自筹资金作为股份回购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引入偿债能力测试来作为贯穿其中的标杆,从而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来衡量是否可以利用自有资金乃至自筹资金来回购自己的股份。除此以外,在相关配套制度上应坚持董事会中心主义、区分股份回购与证券法所规制的不法行为、建立库存股制度以保障公司以及投资者利益;在保护股东利益方面,应针对选择性回购以及忽悠式回购构建回购审查前置程序以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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