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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背景下的三重授权原则适用研究

“互联互通”背景下的三重授权原则适用研究

作     者:谢晨昀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进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API数据获取 反不正当竞争 数据访问 必需设施 

摘      要:“互联互通作为国家对互联网平台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在技术上体现为平台向第三方开放API接口,方便第三方进行数据访问和互操作,而三重授权原则是适用开放平台API数据获取不正当竞争的裁判规则。随着技术的发展、理念的进步,三重授权原则的授权模式已经逐步落后于互联互通的实践要求。三重授权原则提出自“新浪微博诉脉脉案,并在随后的“淘宝诉美景案和“腾讯诉抖音案中被确立为公认的商业道德。该原则要求第三方在获取开放平台数据时,应遵守用户——平台——用户的三重授权。三重授权既非法律规则也非法律原则,而是一种裁判规则。该原则适用于开放平台API的数据获取,但不适用于网页上的数据抓取,适用于可识别的个人数据获取,而不适用于企业衍生数据的获取。三重授权原则作为规制开放平台API数据获取的裁判规则,为法院在裁判数据竞争案件的过程中适用诚信原则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该原则一方面可以在缺乏上位法依据和数据基础设施还不完善时,为“互联互通的实现提供过渡。另一方面,三重授权原则所提倡的“合同自由的模式也是分配数据权属较为高效的方式,并能够有效保护第三人的隐私期待。同时,其行为规制模式的保护方式也很好地弥补了数据权属不确定的司法裁判困境。但三重授权原则的用户同意规则理念存在瑕疵,企业授权规则要求过于苛刻,会阻碍数据的流通,强化大型平台的垄断地位。并且根据经济学模型分析,在平衡了该原则所带来的正向利益和负面作用后,发现其并未对社会的总体福利带来积极的影响。现阶段完全的互联互通既不可行,也不必要,三重授权原则应跳出过去数据分类的思路,以数据互联互通的价值和合同自由为导向,以三重授权作为原则,一重授权和二重授权作为例外。在明确三重授权原则授权流程和授权义务的前提下,先在数据保障完善的平台间、获取“可用不可见的数据时、数据构成必要设施的情况下和面临公益为基础的数据访问的场景中排除适用三重授权原则,而在其他领域继续保留三重授权的数据访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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