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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角下企业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合规视角下企业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作     者:胡启馨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麒;韩少峰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合规制度 企业犯罪 刑事责任 刑法激励 

摘      要:因企业是拟制人格体,企业的行为和意志都需要通过企业成员来表达,“企业可以犯罪这一理论一开始并不为国际社会所承认。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运行结构日益复杂,社会影响力变得越来越大,企业实施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逐渐被重视起来,各国开始承认企业犯罪,我国也于1997年在立法上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在严厉的刑事政策下,单位犯罪案件仍不断增加,重大企业犯罪案件频发,这一切都显示出我国企业犯罪治理存在弊病。针对我国企业刑事归责中存在的忽视企业独立的犯罪主体地位、企业意志和企业成员意志混同、企业与自然人同罪不同罚等问题,合规的兴起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可能性。本文在合规视角下以企业刑事责任问题为研究对象,在对企业刑事责任中引入合规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后提出完善企业刑事责任规范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阐述了企业合规的基础理论。首先从合规的内涵出发,明确合规不止是静态的规范遵守,而是为了预防、识别、应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而建立的内部防控机制。目前为克服合规动力不足的问题,已从行政、民事合规发展到了刑事合规的高级阶段。随后探究了国内外企业合规的发展历程,以期借鉴合规成熟国家的经验来推动我国的合规进程。第二部分析了我国企业刑事归责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立法情况和司法实务现状,发现我国在企业刑事归责上存在忽视企业独立的犯罪主体地位、企业意志和企业成员意志混同、企业与自然人同罪不同罚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企业刑事责任中引入合规的合理性论证。企业事前有效合规表明企业采取了预防措施、尽到了监管义务,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可成为企业的出罪事由。企业事后合规体现了其真诚悔罪的态度,对其从宽处罚能够激活企业自主预防犯罪的意愿,也让刑罚执行更有弹性。最后,合规能打造起国家和企业共同治理犯罪的新模式。最后一部分是针对现存问题,在合规视角下提出完善企业刑事责任规范的建议。首先要确立起企业责任和自然人责任的分割规则,以二元化的思路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追责路径,对自然人的归责仍采用传统责任判断路径,对企业的归责主要判断合规建设情况。其次明确合规为减免刑事责任的事由,具体规定为事前合规作为出罪抗辩事由,事后合规和事前不充分的合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最后构建以合规为导向的刑罚制度,主要包括增设资格刑、引入单位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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