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有关外商投资AI领域立法的启示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姜慧芹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人工智能 国民待遇 相似情形 无差别待遇 正当理由例外
摘 要: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将发展人工智能(Intelligent Artificial,简称AI)作为抢抓下一轮科技革命先机的重要举措,欧盟及其多个成员国都加强了对外商投资AI领域的立法。但是,其中有些立法却引发了学界对此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质疑。反观我国,我国也吸引了大量外商来华投资AI领域,且目前尚且缺少专门针对外商投资AI领域的上位法。因此,从国民待遇原则视角研究我国有关外商投资AI领域的立法迫在眉睫。从国民待遇原则审视我国有关外商投资AI领域的立法,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诸多现实难题,亟待解决。因此,在国内法层面做出预判定位,有助于减少未来立法违反“国民待遇的可能性,也有助于落实和丰富“内外资一致原则。文章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对国民待遇原则的三个构成要件(即:“相似情形、“无差别待遇和“正当理由例外)进行解读,以探索其对我国有关外商投资AI领域立法的启示,并从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具体规则以及适用例外三方面为我国的外商投资AI领域立法提供学术思考。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对判定“相似情形主要呈现四种由宽至严的判定标准,将四种标准嫁接到对外商投资AI领域立法的调整对象的界分方式上得出启示:应避免“全部行业的模糊立法,在此基础上针对“相似行业/相同行业区别立法,并有选择地采用“相同情形的立法。在明晰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对“无差别待遇的“待遇内涵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裁决倾向性后,发现虽然随着立法水平的提升,外商投资AI领域存在的“法律上的待遇导致的歧视性措施已经不再常见,但是我国仍需要避免“事实上的歧视触犯国民待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避“黑箱、强制技术公开质疑。“正当理由例外通常包含两个方面:一般例外和国家根本安全例外。因“正当理由例外具有较强的主观因素,容易被东道国滥用,我们对外商投资AI领域的立法需回应并消除质疑,一方面可以通过规制“算法明晰公共秩序例外,正视算法偏见,避免算法对公共秩序的歧视;另一方面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AI发展的基础上,更应妥善利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