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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清偿问题研究——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视角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清偿问题研究——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视角

作     者:刘云飞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银良;王培新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夫妻一方对外侵权 法定财产制 认定 清偿 

摘      要: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清偿问题,即在夫妻法定财产制下,因夫妻一方对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侵权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在这两种情况下又应当如何进行清偿的问题。如何解决夫妻一方的对外侵权之债的清偿问题是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既处在财产法规范与身份法规范的交汇区域,又与婚姻中夫妻的财产权利和第三方债权人的权益有关,是最近几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但由于我国立法中对夫妻一方侵害他人所导致的债务认定与清偿规则并无明确规定,引发了关于“侵权之债是否可以适用夫妻共同债务判断规则的争论以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方式的争论。为了促使这一问题之解决,本文先从理论和实践这两方面论证了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并利用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进一步明晰了民法典第1064条中“用于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获得共同利益的标准,提出了在原则上,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应被认定为侵权方个人债务,在特殊情况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对于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清偿规则,笔者认为,应当在利益衡平的基础上确立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针对侵权方个人债务,其责任财产为侵权方个人财产以及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相应份额,且无需区分清偿顺序;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应首先明确其性质,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共同共有债务。在具体的偿还规则方面,对夫妻一方对外侵权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和偿还先后次序进行了明确,即不能把侵权人配偶的私人财产归为赔偿财产,而且即便侵权债务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共有债务,侵权方配偶仍应当以共有财产为限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先以双方共同财产清偿,不足以赔偿的,再由侵权人的私人财产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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