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赔偿纠纷类案研究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蒋海松;陈小珍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的赔偿问题,在《民法典》出台以前一直处于没有明确规定的状态。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实施,其中第121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对比《民法典》生效前后的相关案例,发现《民法典》生效后,好意同乘的判决有着价值判断趋于统一、裁判尺度不同、重大过失的认定不一的特点。总体来说,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应减轻责任的价值判断上已不存在分歧,但在实务中好意同乘的赔偿问题却并非毫无争议。通过对案例的总结分析,认为好意同乘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重大过失的认定以及减责幅度的争议是该类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考虑到交通事故案件的个案并不复杂,故而在搜索的案例中根据案情、审理经过以及法院的认定情况筛选出具有代表性争议的三组样本案例进行对比,以反映出争议焦点。该些焦点问题均存在类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值得分析。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好意同乘要成立,需要证明两个事实,其一是非营运性,其二是无偿性。考虑到无偿性的证明对于好意人来说十分困难,认为由乘坐人来举证证明好意同乘不成立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在重大过失的认定上,通过总结学术界的相关理论,重大过失经常与故意和过失的概念相对比,是介于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一种形态。好意同乘重大过失的认定,应结合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去考虑,两者缺一不可;在减责幅度方面,一方面,建议参考各省划分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具体比例一样在同一省份区域内统一好意同乘的减责幅度,以此确定减责的基准;另一方面,在确定减责基准的基础上,先应考虑特殊情形的减责,如在涉及支付了部分费用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的问题上,参考当地市场价格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判定是否构成好意同乘,完全无偿以及支付了部分费用的减责应加以区分。并考虑过失相抵与自甘风险情节,以进一步进行减责。综合上述争议问题,要完善好意同乘特殊情形的条款适用,以真正减轻好意人的赔偿压力,认为从立法上,需通过完善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来分担赔偿压力,并且建立多元的社会救济制度,以此平衡受害人的权益和好意人的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