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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中目的限制原则的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中目的限制原则的适用

作     者:王富祯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鲁鹏宇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个人信息保护 目的限制原则 使用限制 目的明确 

摘      要:目的限制原则作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包括目的明确和使用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信息主体的信息权益不受侵害,限制信息控制者的信息收集使用行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规定了目的限制原则,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在收集个人信息的时候要说明信息收集的目的,不得超出规定的或者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目的对信息进行收集以及使用,侵害信息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自由支配的权益。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个人信息保护原则面临新的风险和挑战,一方面个人信息控制者因其弱势地位信息权益不免被处于强势地位的信息控制者侵害,另一方面,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有效流通的资源,对于社会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使用较为严格的标准来限制信息的流通将会导致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发展受阻,限制了一些企业的创新和整体的科技发展水平,长此以往对于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目的限制原则在我国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发展,从2012年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及目的限制原则作为开端,相继出台了很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等,直到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出台中明确规定了目的限制原则。缺少了目的限制原则,个人信息的保护或将变得困难。但是现在处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类信息技术发展的速度更是一日千里,传统的框架对于当下的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以及使用等已经难以为继了。目的限制原则的困境在于,第一,信息主体和信息控制主体的地位不对等,导致信息主体的相关信息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无法达到真合意;第二,因为信息处理过时技术和算法的越来越复杂,对个人信息的依赖的也越来越强,目的限制原则所坚持的公开并且透明的宗旨并无实操性,信息主体难以实现自主选择的权利;第三,在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的限制太过于严格,或将损害信息技术的创新。总而言之,目前目的限制原则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困境,主要是在于信息主体信息同意的范式,尽管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以及不断地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理论或者实践上的问题,主要核心在于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的处理上,因此围绕这一权利进行完善的设计。目的限制原则作为大数据利用整体规则中的基础,应重视其地位,运用透彻的法理分析,打造极具可塑性与解释环境之信息搜集、利用法则,以适应当下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为了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对目的限制原则适用进行调整。首先需要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机制,从让软件前置隐私条款以及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动态化,以此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以及其个人信息权益。其次,个人信息分级保护,当前分类已不适用于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保护的需求。最后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让个人信息既可以很好地得到保护,也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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