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认定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国柱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商标恶意诉讼 侵权行为 损害赔偿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摘 要:商标恶意诉讼与一般恶意诉讼最直接的区别是以商标权为基础提起的,其属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与诉权滥用相互结合的一种形式。商标背后所蕴含的巨大的商业利益吸引了市场上的经营者或个人通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以获取非法利益。因我国商标权授予实行的是严格的注册制度,以及现有法律对商标恶意诉讼的规制不充足,导致商标恶意诉讼频发。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对一般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定。但是,其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并不完全适用于商标恶意诉讼领域。实践中,受到商标恶意诉讼侵害的当事人主要诉诸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身权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又仅限于经营者,且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恶意诉讼主体与行为并不能完全包含在其中。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没有具体规则指明其是侵权之诉,但其归类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之下,可以被视为侵权之诉。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利用商标权提起恶意诉讼其行为只要符合侵权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给予被侵权人保护。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主要从侵权责任认定的“四要件标准出发,分析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损失或者利益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否有主观过错。认定商标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也可以从四要件标准出发。在认定商标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上,总结商标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分析商标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商标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在判断商标恶意诉讼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上,分析商标恶意诉讼的损害相比于一般侵权行为损害的特殊性,明确商标恶意诉讼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并通过损害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分析商标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分别采用相当因果关系判断方法以及英美法系的事实与法律因果关系判定法判断商标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并进一步分析商标恶意诉讼行为与其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确定商标恶意诉讼主观过错的认定上,从“恶意的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两方面来分析,区分商标注册时的“恶意与商标恶意诉讼中的“恶意。通过上述一般侵权责任认定的四要件来追究商标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使被侵权人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