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谢佳君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基因安全 情节犯 非法行医罪
摘 要: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人类在享受科技创造的便利条件的同时,滥用科技的潜在危害也值得时刻保持警惕,而2018年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将此危害展现得淋漓尽致。《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了回应社会期待、缓和生物技术所带来的新型犯罪与传统刑法之间的矛盾,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本文将围绕此罪,对其进行全面的、详细的说明。本文共计三万七千余字,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立法意义。基因编辑、克隆技术的蓬勃发展,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新的隐患,将改造后的胚胎植入体内、孕育生命的行为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新增“从事人体基因编辑、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时的义务条款来规制与之相关行为,但民事条款的威慑力有限,并且此行为不仅仅只涉及私法,也涉及相关的公法领域。因此,需要公法与私法共同发力。将改造后的胚胎植入体内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不仅可以衔接前置性法律规范,而且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人类基因安全。第二部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认定困境。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我国首个涉基因犯罪,具有重大意义。也正是由于本罪是我国首个涉基因犯罪,所以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例如,“三亲胚胎技术是否属于基因编辑、克隆技术所要规制的范围、生物学的胚胎是否与本罪中的胚胎具有同种意义、“嵌合体胚胎是否需要刑事处罚等问题依然不够明确。也即本罪的构成要件有待进一步从理论上阐释。此外,本罪的未完成形态如何认定,与非法行医罪存在哪些区别依然不够清晰。第三部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构成要件。本部分首先对学界现有的关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进行了评析,并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应该是基因的完整性与生殖过程的自然性。再对本罪主要的构成要素进行了解释。本文认为“基因编辑、克隆行为不是特指某项技术,并且“三亲胚胎技术不属于现行刑法规制的范围之类;刑法意义上的胚胎的范围广于医学范围上的胚胎,本文也对“嵌合体胚胎给出了处罚意见;刑法意义上的“体内指的就是生物的“生殖系统,将基因编辑、克隆的胚胎植入“人造子宫的行为也会构成本罪;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细化。第四部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未完成形态。此部分考察本罪的预备、中止与未遂。由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前期的合法研究与违法准备外观具有一致性,因此一定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慎重处罚;尽管行为人中止了犯罪,依然有处罚的可能性;本罪的着手即为胚胎体征稳定,开始准备植入体内之时。尽管本罪是情节犯,但是依然存在未遂形态。第五部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与非法行医罪的辨析。非法行医罪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在主体与适用领域都存在不同。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行为视为医疗行为是不妥当的,但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的违法程度已经达到了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在本罪入刑之后,将改造后的胚胎植入体内的行为,也即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排斥非法行医罪的适用。探究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内涵与外延,不仅有利于准确适用此罪,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尖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