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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下东道国税收措施问题研究

国际投资协定下东道国税收措施问题研究

作     者:魏姝华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彦志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国际投资协定 税收措施 实体义务 争端解决 

摘      要:如今世界国际投资协定发展迅速,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税收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关系着国计民生。国家享有征税权,通过对境内外商品和服务进行征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其中,跨境商品和服务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主体,许多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和投资签订了数个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一贯的倡导和主张投资自由化和保护外国投资,但同时也应注意维护东道国的利益。因此,便产生了基于国家主权的征税权与国际投资保护的冲突问题。随着国际投资仲裁等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税收纠纷日益增多,投资者可以基于自己利益受损而对东道国的税收措施提出索赔,这使东道国税收主权受到威胁。可见,立足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东道国税收措施问题,结合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为东道国处理涉税问题提供完善建议是十分重要的。值得一提的是,灵活运用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引用和阅读大量文献,利用统计数据和图表分析,直观地显示税收措施相关问题的体量和变化,分析各国投资协定和争端裁判实践为典型案例对研究大有裨益。国际投资协定下东道国的税收措施与投资者实体义务紧密相连。从税收措施与征收方面看,结合仲裁实践可知,国际投资仲裁庭对税收措施构成征收持谨慎态度,构成直接征收的情况比较罕见,但在某些情况下,税收措施可能构成间接征收,这会使东道国陷入赔偿泥潭,因此东道国应避免税收措施被认定为征收措施。在东道国面对无差别待遇时,为了坚持税收主权,避免因过度优惠的待遇而面临较高的应诉风险,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应尽量排除税收措施的适用;在东道国的税收措施面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时,也应尽量排除税收措施的适用,原因在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模糊性使得公平公正待遇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东道国法律风险增大。因此,基于国家税收主权考虑,东道国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条款模式主要有以下种类:一类是专门性条款,具体包括“绝对例外条款将税收条款完全排除在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有限例外条款——有限例外条款又可以分为:“原则上不适用,例外地适用和“原则上适用,例外地不适用两种。一类是附属性条款,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条款是一般性可以适用,采用否定清单的方式穷尽地列举出例外事项的内容,具体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等。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涉税争议一般是可仲裁的,在可仲裁的前提下,激励各国以友好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快速解决双方发生的税收争端,同时保护纳税人免受国家滥用策略的影响,是争端解决机制不断完善发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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