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位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研究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大兴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40106[教育学-高等教育学] 0401[教育学-教育学] 04[教育学]
摘 要: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学位授予单位资质、授予标准、授予程序等问题自此得以明确,为我国促进学术繁荣、推动人才培养贡献了重要力量。然而,我国学位授予在实践过程中,却面临着内涵狭窄、制度定位含混、管理权责不明、授予标准合法性难以认证等问题,这使得高校与学生对学位工作的争议层出不穷。伴随高校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学位纠纷诉讼事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在最高人民法院将“田永案列为指导性案例之后,如何高效解决高校学位授予权与学生学位获得权的矛盾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我国现有的学位纠纷解决机制以“申诉—诉讼为主要救济途径,呈现出法律基础缺失、救济空间狭窄、救济实现不佳等现实困境。教育仲裁作为一种非诉且正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以当事双方合意为基本前提,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实现双方利益平衡。相较于“申诉—诉讼结构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双方协议为基础的仲裁行为具有合作性与准司法性相结合的特征,并呈现出规则清晰、流程灵活、事项专业、裁决有效等综合优势。将教育仲裁引入学位纠纷领域,通过构建平等合意关系、设立中立第三方以及选定高等教育与法学专家等方法,应对学位纠纷解决所面临的制度性与学术性争议,规避公权力对其过度干预的风险。学位纠纷仲裁机制拥有实质性审查的权力,加之其所形成裁决应具有法律效力与强制性,仲裁机制有利于保证当事双方的救济实效。依据正义、契约与救济等法学理论,同时为集中体现仲裁在学位纠纷领域的本质要求与实践特征,该领域内的仲裁机制需遵循自愿合意、依据事实与法律、公正合理仲裁以及独立裁决的原则。在制度规范方面,学位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应采取机构仲裁模式,推动或裁或审与司法审查的制度竞合,明确其受案范围、机构、协议以及效力等问题,促进高校与学生实现充分合作。在法定程序方面,此类仲裁应遵循程序正义原则,遵守仲裁法律、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仲裁机构公开守则等正式程序,严格履行在申请、受理、仲裁庭组成、审理、裁决环节的相应义务,并向当事人提供“转介机制。学位纠纷仲裁作为高校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新形态,其设置与推广需寻求救济理念革新、法律法规建设、支持资源拓展、外部制度保障完善等全方位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