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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险权益问题研究

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险权益问题研究

作     者:李舒悦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晓霞;耿国玉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法学]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新业态 新业态从业者 社会保险权益 

摘      要:随着数字技术的加速发展,各种新兴业态不断涌现,互联网平台集聚了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业态就业人群,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展现出强大的活力。尤其是新冠疫情期间,互联网医疗、线上网购、餐饮外卖等新业态新模式,在稳定就业存量、带动经济复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保险权益作为一项基本权益,应该成为新业态从业者的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然而实践中常常出现“有劳动无单位,从业者不知道自己是谁的员工;“有风险无保障,社会保险权益保障不到位的情况。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中有关新业态从业者参保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空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偏重于宏观层面上的框架设计,以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为主要覆盖对象,缺乏对新业态从业者参加社保的统筹规划。另一方面新业态从业者在参保中存在劳动关系归属模糊、收入不稳定、参保意识淡薄等问题,导致该群体参保率较低,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因此,当下亟需针对新业态从业者制定符合其用工特征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本文主要从以下六个部分对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险权益问题展开讨论:第一部分通过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新业态从业者的相关文章发现,现阶段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研究主要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涉及该群体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的系统研究比较少,因此有必要对新业态从业群体的社会保险权益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第二部分从新业态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了新业态经济下就业的特殊性,并对新业态从业者与传统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界分,阐述了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并提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者。第三部分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梳理近几年国家和地方在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的法律政策,明确国家对该群体的保护方向。通过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总结出新业态从业者在实现社会保险权益中主要存在劳动身份认定缺位、缴费负担重且参保积极性不高、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困难、维权渠道受限等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通过研究美国、德国、日本、马来西亚四国在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的相关规定及具体措施,总结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做法,具体可以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法律保护、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第五部分根据我国新业态平台用工特性以及新业态从业者保险义务承受力,提出针对该群体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优化路径,要放弃传统劳动关系的路径依赖,完善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机制,优化创新社会保险服务管理体系,从而切实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第六部分结论与展望,在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问题上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分类推进,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在分类推进参保方面还需继续探索各个险种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另外,可以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进行进一步划分,根据行业特点设计更具适用性的制度和措施,从而实现发展新业态经济和保障从业者社会保险权益的“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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